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借款合同
原告虽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第16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能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吗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并不能推定银行对保证人构成欺诈
付款凭证中未标注用途的转款能否认定为偿还借款因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工程款之债和偿还借款之债,该两种债务均属于金钱之债,应认定为相同种类的债务。债权人认为借款和工程款产生的合同基础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属于相同种类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未注明转款用途的款项,债务人在清偿时未指定抵充顺序,债权人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抵充顺序有约定,且借款债务和工程欠款债务均已到期,两者的差别是债务到期的时间存在先后。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需要通过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如何处理
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将其认定为“砍头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谓“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涉案借款合同约定部分利息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其系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并不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