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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让与担保的性质,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是为了担保民间借贷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而非买卖合同,因此,对于当事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驳回,仅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第二种做法是,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均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二者是并立而又联系的两个合同。
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虚伪意思表示的排除,双方当事人转移所有权只是让与担保的外在表现,双方的本意乃是以此设定担保,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时并无真正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而设定担保却是双方真实的效果意思,这与欠缺效果意思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同。总之,为了适应社会交易之需要,学说和判例都在努力克服担保的虚伪表示。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企业之间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货币,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应货币,同时可能还要支付一定利息的合同。一方是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因要纳人正规金融体系,有特别法予以调整。本条所要讨论的是属于非金融机构的一般工商企业对外发生的借贷,故本条所指的企业均是根据本《规定》第一条所限定的《规定》规范的企业范围,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
关于借贷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解答在民间借贷盛行的背景下,相当部分民间借贷出于职业放贷人,他们持有的资金量非常庞大,对外放贷为业,赚取利差牟利。这些职业放贷人不仅了解正规金融市场的规则,而且也了解地下金融市场的潜规则,一方面确实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方便、节省了成本,但另一方面也存在推高利率,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亟需规范。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性质分析如果以成立方式不同作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划分标准,那么实践合同将必然在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完成时才成立,这似乎违背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但笔者认为,首先,就前述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立法原则看,并不否认当事人在遵循一般成立标准时,允许特殊成立条件的存在。
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犯罪的程序处理我国法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不同法官在理解及处理方法上不尽一致,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司法领域都并不鲜见。目前,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程序大体可以分为“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和“刑民分离" 三种模式。
借款合同中“砍头息”的认定出借人于出借次日即向借款人收取款项,系非典型的“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对借款人不公平,该收取的款项应认定为“砍头息”并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未经刑事追赃程序是否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对于涉及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即使未经追赃,也不能排除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民间借贷案件应该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受害人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已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中予以扣除;如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同样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在判决中予以说明,将来在执行阶段解决已退赔数额的扣除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不需要中止审理的,则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能否仅起诉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包括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在内,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继续审理;即使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有罪,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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