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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技巧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委托律师:010-57425777

  • 关于证据自认的问题
    日期:2012-07-25 点击:117次

    关于证据自认的问题 对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事实。只是需要当事人书面授权或者自行举证阐明,一般不需其他当事人或者法院去证实,但是如果发现该当事人前言不搭后语,则应进行必要的核实,一方面避免通知当事人的错误,一方面为避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虚假,代理人无权代理情况的发生。

  • 依《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发现的证据为“新的证据”,何为“新发现”
    日期:2012-07-25 点击:506次

    依《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发现的证据为“新的证据”,何为“新发现” 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期间的问题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均可提出证据。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发现新证据,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追求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并没有规定举证时限制度。

  •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但主张的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而债权人认为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举证
    日期:2012-07-25 点击:482次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但主张的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而债权人认为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举证责任(指继承遗产的范围与价值)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是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承担。对于继续人接收了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为证明其偿债能力,首先应由债权人举出继承人足以清偿债务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对于尚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的,则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则由实际占有财产的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

  • 借款合同纠纷中,主债务人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不同意质证,而保证人却同意质证的,如何处理?
    日期:2012-07-25 点击:144次

    借款合同纠纷中,主债务人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不同意质证,而保证人却同意质证的,如何处理?首先要考证原告所举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如果不属于新证据当然没有进行质证的必要,被告有权拒绝质证。对于原告举出的有利的新证据尽管过了举证时限,只要是在法庭审理期间所举出的证据均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 庭审质证的技巧
    日期:2012-05-17 点击:165次

    庭审质证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 庭审质证的方法
    日期:2012-05-17 点击:125次

    庭审质证的方法 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 质证应遵循的原则
    日期:2012-05-17 点击:83次

    质证应遵循的原则 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总之,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

  • 庭审质证的内容
    日期:2012-05-17 点击:138次

    庭审质证的内容 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或者称为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因而质证要围绕这“三性”,并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庭审质证的顺序
    日期:2012-05-17 点击:129次

    庭审质证的顺序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注意的问题: 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 庭审质证的意义及特点
    日期:2012-05-17 点击:258次

    庭审质证的意义及特点 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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