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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技巧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委托律师:010-57425777

  •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涉及的新的证据的有关问题
    日期:2012-08-14 点击:242次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涉及的新的证据的有关问题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只能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新证据必须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这意味着一审的举证期限与开庭审理的日期存在时何上的先后顺序,即举证期限应先于开庭审理之日。除有新证据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于开庭审理之前完成举证。

  • 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问题
    日期:2012-08-14 点击:1630次

    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问题 如果其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应由债务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理,债权人将催收文件向邮政局交寄之后,邮政局虽然也有可能出现错投、误投、漏投等现象,但是这种情形的发生与邮政局正确投递相比较,概率极低。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 当事人对合同期间内的复利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
    日期:2012-08-14 点击:85次

    当事人对合同期间内的复利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借款合同若干问题的规定》(草稿)中也尊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其在第28条中规定:“在金融信贷合同、资金拆借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计收复利的,除中国人民银行明文规定可以计收复利外,该约定无效,复利不予计算。 ”从此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复利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 处理担保合同纠纷中房产与土地的分别抵押问题
    日期:2012-08-14 点击:75次

    处理担保合同纠纷中房产与土地的分别抵押问题 房产与土地分别抵押,是确立“房随地走”,还是确立“地随房走”,是确认抵押合同效力争议较大的突出问题。我们认为,应确立“房随地走”的原则。理由如下,我国土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两种形式,这导致了房产与土地所有权的不一致。而土地是建筑物的基础,房屋等建筑物是附着于土地上的财产,房产一旦失去了土地的支撑,其也就失去了房产的价值。

  •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日期:2012-08-14 点击:84次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其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 刑事证据的运用
    日期:2012-08-05 点击:110次

    刑事证据的运用 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是说,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案情,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达到客观真实,而不是“可能真实”、“大概真实”。证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刑事证据的审查
    日期:2012-08-05 点击:116次

    刑事证据的审查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活动,对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因为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只有通过审查判断,鉴别真伪,去伪存真,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才能找出本案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证据材料进行去伪存真的研究过程。

  • 刑事证据的收集
    日期:2012-08-05 点击:148次

    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

  • 二审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的期限如何确定?
    日期:2012-07-25 点击:125次

    二审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的期限如何确定?从方便诉讼和审理的原则出发,要照顾到当事人举证确实需要期限的各种情况,不能在案件事实还存在重大疑惑时,切断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也不宜以已经开过庭为由,拒绝再次开庭,也不能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放宽举证时限。再次举证期限,一般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即可。

  • 关于举证时限的问题
    日期:2012-07-25 点击:85次

    关于举证时限的问题 举证期限原则上以证据规则规定办理,但如果举证期限长短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以1周、2周确定举证期限,对于缩短举证期限的,最好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提出有新证据,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延长1周还是2周,应根据个案情况确定,不需要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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