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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方式签合同 发生纠纷如何举证如果仅有传真件,且保存时间较长,字迹已模糊或已消失,法院是无法确认其具有真实性的,当事人的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支持。所以,有条件的话,当事人还是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较有保证。
服务行业外送热催生法律问题顾客订购外送食品一般通过电话订购或直接到餐馆下订单的方式,而外送员确认顾客身份的依据往往是顾客的姓名、电话号码以及地址。外送员在送达顾客订购的商品时,有义务确认顾客的身份,顾客也应配合外送员提供身份确认的证明,如电话号码等。如果顾客因为没有及时收到物品造成损失的,餐馆应对给予赔偿。
保护“反腐英雄”举报人 法律应给予更多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的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我国刑法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罪名。
小额诉讼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小额诉讼程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何针对各类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是在设计程序时应当考虑的问题。设计程序的通行做法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区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对标的数额特别小的案件配置相对于复杂案件更少的司法资源是小额诉讼程序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之一。
两次司法鉴定结论不同如何判定其效力伤残程度鉴定结论无疑是法院认定受害人伤残程度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刘某腰部2-4左侧横突骨折遗留的后遗症,尚未构成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采纳第二次鉴定结论,即原告刘某不构成伤残,不能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
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能否证明已收到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出具及抵扣与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全甲公司提交的部分送货单未经浙乙公司签字确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全甲公司开具发票及浙乙公司将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已向浙乙公司交付了总价值37.8万元的波纹管。
未经公司会议决议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针对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及运营的规定,属于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所作的管理性规定,而并非针对公司对外与担保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执行人(刑事被告人)“执行能力和情节严重”的分析认定,也即构成本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认定问题。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和具有情节严重的后果这两个要件才够罪。
略论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是实体权利,属于物权的确认,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只有经过诉讼才能确认,所以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诉来对待, 只要该执行异议具备起诉的条件, 人民法院即应受理立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实践中并非案外人提出再审要求就能再审,是否再审决定大权仍在法院,对于案外人来讲并不是一个完全可靠的救济途径。由此可见民诉法仅用“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显然不能全面解决案外人与当事人的争议, 不能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不利。
执行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 应将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印刷公司与张先生的订货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案件,但执行中发现,印刷公司为增资伪造银行印章虚假出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本案在中止执行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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