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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共同共有的财产变卖后价款应如何分配
    日期:2015-03-18 点击:133次

    共同共有的财产变卖后价款应如何分配共同共有的份额是潜在份额,即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份额作用一般不能显现出来;共有关系结束时,共有的份额才能显现作用。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对共同共有的情形作了严格的限缩解释,即推定共同共有的范围不能扩大。

  • 本案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日期:2015-03-18 点击:83次

    本案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本案中,人民法院查封某公司的房产在先,某公司在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上设定租赁权与某甲的行为在后,故该租赁权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人民法院未在拍卖之前将该租赁权除去,但在拍卖成交后,新的买受人基于购买的特殊用途,需要除去设定在拍卖物上的租赁权时,其请求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即人民法院应该强制某甲腾出该房并将房屋交给某乙。

  • 电话回拨吸费是盗窃还是诈骗
    日期:2015-03-18 点击:75次

    电话回拨吸费是盗窃还是诈骗笔者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则相对人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澄清的是,“陷于错误认识”的本质并非指被害人被蒙蔽而不知道自己的将要实施的行为将导致该财产被处分的后果,而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即将实施的行为会直接导致该财产被处分掉而仍对自己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即认为自己需要或应当做出该行为。

  • 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
    日期:2015-03-18 点击:42次

    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本案不应列张东升为被告。理由是在被告没有按张东升的意思将5000元款交给原告时,张东升的确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此时原告有权向张东升主张权利,而后来原告并没有向张东升主张权利,而是同意被告为其出具欠条,这说明其是同意张东升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被告的。自从其同意转让时起,就放弃了对张东升的请求权。因此本案不应列张东升为被告。

  • 幼儿园该不该承担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8 点击:143次

    幼儿园该不该承担完全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但未成年人在进学校的那一刻起监护权实质已经发生转移,孩子所在的幼儿园即为委托监护人,就应该对被监护人的安全负责,幼儿园应当承担监护责任。这里所说的“监护责任”就意味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因此被告项城市李寨镇马寨育才学校应该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日期:2015-03-18 点击:668次

    举报犯罪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张某没有采取公开的方式在公共场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仇某,其向公安机关指控仇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又没有借检举、控告的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而对仇某进行侮辱、诽谤。同时,公安机关基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对被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仇某进行留置盘问,具有法律根据。因此,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完全正确的。

  • 该存单应归原告,还是第三人
    日期:2015-03-18 点击:68次

    该存单应归原告,还是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第三人方娜所持存单,应当从祁静处取得,其称系从吴喜华处取得,而吴喜华只是祁静存款的代理人,其未经祁静同意,就将该记名为祁静的存单转让给方娜,其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 从本案看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日期:2015-03-18 点击:77次

    从本案看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本案中,由于万家豪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其应当承担致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这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老盛火锅店是因对其事务管理不善,造成了吴晓飞财产损害的后果,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被告主观上没有任何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亦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两个责任在吴晓飞身上发生竞合,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侵权补充责任。

  • 以丈夫的名义结帐打欠条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15-03-18 点击:59次

    以丈夫的名义结帐打欠条能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张某以刘某名义所作出的表示,是对刘某在受雇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对该结论的来源依据,张某并不能全部知晓,对一些具体帐目也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张某对此不具有处理权,除非有足够证据能使人相信张某取得了刘某的授权外,张某无权对刘某的有关帐目进行结算,更无权以其名义出具欠条。

  • 卖方的业务员应否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承担责任
    日期:2015-03-18 点击:55次

    卖方的业务员应否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承担责任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出卖人是A公司,买受人是B公司,应由B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业务员甲是A公司的业务员,不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其的职责就是联系客户销售货物,并不负有支付货款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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