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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论规范庭审行为的实践价值与现实路径
    日期:2015-03-30 点击:85次

    论规范庭审行为的实践价值与现实路径司法能力虚弱而缺乏严谨。庭审的驾驭能力大多体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方面,如果控辩一方就某一程序性问题当庭提出异议,而审判台上的法官一下子无所适从,或者长时间的交头接耳,那么人们怎能对这样的法官在正确的适用法律上产生信心呢?庭审驾驭能力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庭审过程的流畅,从而也会导致法庭神圣性和权威性的削弱。

  •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之法律解读
    日期:2015-03-30 点击:251次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之法律解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请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王女士与丈夫高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具有范围界限的,例如,有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自己外出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事故的,此时,旅行社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行者须自行承担后果。

  • 教育服务合同退费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
    日期:2015-03-30 点击:155次

    教育服务合同退费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消费者实际接受教育服务并不能证明所受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存在价差的,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有的案件中,消费者虽然提出接受的服务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但不能予以证明,有的虽然能够证明内容存在差异,但不能进一步证明两种服务的价格差异,而且消费者已经实际接受了相应的教育服务且未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公平对价原则,对消费者仍要求教育机构退还服务费用的请求一般不能予以支持。

  • 加盟创业保证金交纳需谨慎
    日期:2015-03-30 点击:77次

    加盟创业保证金交纳需谨慎加盟商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地进行详尽考察,树立风险意识,不要盲目相信企业宣传,应冷静思考,并对其他加盟商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从而对自身履行状况做出客观评价,此外,对约定模糊的条款应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在合同中予以书面释明,避免日后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

  • 执行中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程序探析
    日期:2015-03-30 点击:46次

    执行中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程序探析广义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包括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机关依法裁定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以外的民事主体来承受该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变更是被执行主体的更换,而追加则是被执行主体的增加。

  • 浅谈民事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日期:2015-03-30 点击:60次

    浅谈民事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合伙组织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为私营独资企业,在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由于私营企业投资者对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投资者也应对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择论
    日期:2015-03-28 点击:41次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择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享有权利但不积极行使,将产生权力消灭的法律后果。时效本身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4]的原则。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睡眠与权力至上,不利于物尽其用。所以,法律并不保护睡眠与权力至上者,而至保护积极行使权力的人,这就是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所在。

  •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
    日期:2015-03-28 点击:57次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促进及时解决纠纷。“时效法欲保护的应该是被告免受由很久以前的事件引起的陈年旧账的权利主张的困扰”因为有些事实可能年代已久远,一方长期没有提出请求,许多证据难以查找,年代久远,诉累越重,如无时间限制,会造成原权利人举证负担沉重,现在的权利人也深受其影响,法院也会增加审判负担。

  • 审判实务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三个问题
    日期:2015-03-28 点击:71次

    审判实务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三个问题当事人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权利人的起诉从程序意义上可理解为希望法院介入,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纠纷。至于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知道。权利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在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均表示权利人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既然权利人在主观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那么再使之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就显得毫无意义。

  • 对倒卖车票案件适用法律的探讨
    日期:2015-03-27 点击:133次

    对倒卖车票案件适用法律的探讨倒卖车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按照原价大量买入,然后加价或高价出售。构成倒卖车票罪,必须是行为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否则均不能构成此罪。铁路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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