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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日期:2015-04-08 点击:76次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07 点击:79次

    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 试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日期:2015-04-07 点击:64次

    试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指缔约当事人相互给予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通常包括二种情况:(1)互相间对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安全予以保护;(2)因缔约关系由一方占有的对方的财产正在遭受不断扩大的损失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损失扩大。未充分保护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或对他人财产正在发生的损失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扩大,应承担赔偿责任。

  • 婚约、彩礼与法
    日期:2015-04-07 点击:69次

    婚约、彩礼与法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目前法律中尚无具体相对立的条款,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的经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涉及返还标准问题,笔者认为亦应采取酌情返还原则,即在法院认定受收财产的基础上的酌情返还,因为该类纠纷并非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基于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如果受收财产数额较大,造成对方生活困,应予以返还。

  • 浅析公告送达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日期:2015-04-04 点击:64次

    浅析公告送达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审判实践中,经公告送达的案件大多会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法官难以充分了解案情,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应该明确适用公告送达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 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04 点击:91次

    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邮寄送达前提是只有在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时才可以适用,而实践中邮寄送达成为首要选择。由于案件数量多、人员有限及办公经费不足,往往在通知当事人不能来法院时,一般的操作就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实践中这种偏面强调邮寄送达地位而忽视直接送达,导致大量案件因为邮寄原因而无法送达,办案效率不高。

  • 签订合同应注意哪方面的问题才能减少纠纷的产生
    日期:2015-04-04 点击:48次

    签订合同应注意哪方面的问题才能减少纠纷的产生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此类合同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以免因此而产生合同无效纠纷。此外,有关部门在对合同进行批准时,也会对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审查,无形中也对合同的履行上了一道“保险”。有利于避免合同纠纷。

  •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的司法认定
    日期:2015-04-04 点击:66次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的司法认定由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如果难于证实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那么即便其他要件构成,也不能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科刑。为此,对首要分子的认定是个关键。

  • 浅析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问题
    日期:2015-04-04 点击:60次

    浅析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问题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前合同的履行是有效的,在合同被任意解除的情形下,履行期限一般不会太长或者根本尚未实际履行。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期限与约定经营期限进行折算。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返还比例。

  • 对农村占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5-04-04 点击:81次

    对农村占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思考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都是归集体所有,因此这一部分补偿费可以做为村集体收益由村集体掌握。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要保障集体、村民收益得以充分合理分配,关键还在于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要要保证充分合理予以补偿,对此本文不多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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