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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商析和解协议履行中的两个问题
    日期:2015-04-19 点击:37次

    商析和解协议履行中的两个问题申请人自愿放弃一部分利益,被执行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甚至履行义务主体直接变更为第三人的执行和解,对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又一种可能,也增加了债权执行可能的安全系数。这种执行和解制度也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为“执行难”探索出一条可行之路。但在和解协议履行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析。

  • 浅谈附审批条款的合同的性质
    日期:2015-04-19 点击:63次

    浅谈附审批条款的合同的性质要分析合同的性质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由于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是集中于一部法律或几部法律,而是分布在较多的部门法中,要了解哪些合同是审批生效哪些合同不是审批生效并非一件易事。因此判定合同效力先确认合同类型性质也十分重要,只有先了解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才能进一步确认合同性质与效力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否则确认的合同效力就会失去基础。

  • 民事诉讼中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浅析
    日期:2015-04-18 点击:70次

    民事诉讼中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浅析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是由法院通知的,法院应当承担保证证人出庭的责任。理由是,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其义务的针对对象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而言,根本没有保证证人出庭的强制力量。如果把保证证人出庭的责任推给当事人,不仅增加当事人左右证言内容的可能性,还很大可能地使法律规定的证人作证的义务仍然沦为没有实际意义的空气振动。

  •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日期:2015-04-18 点击:45次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在企业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

  • 审判实践中诉讼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4-18 点击:256次

    审判实践中诉讼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多列当事人也,同样破坏了诉讼主体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多列原告。不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在利益上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他们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起诉时,不必列另一方为共同原告,如共同共有中的按份共有。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享受权利的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自己权利的也不应再列其原告。

  •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有关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5-04-18 点击:46次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有关问题的思考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

  •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不足及其对策
    日期:2015-04-18 点击:44次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不足及其对策举证制度的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应当遵循的法则或标准。确定举证制度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依法收集提供证据,正确地履行举证义务,使当事人明确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范围
    日期:2015-04-18 点击:319次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范围对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超出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需要驳回超过部分请求应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的《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在判决被告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同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对于被告依法承担某种民事责任,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又要求被告承担其它责任,应予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引用《民法通则》规定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对于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书中引用《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即可。

  •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浅议
    日期:2015-04-17 点击:53次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浅议认为隐名出资人不是股东。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采取登记制度,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确认的章程中记载的出资人,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对抗其他标准。而隐名出资人并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文件中,因此他不具备股东资格。

  • 浅析新《公司法》对公司小股东的保护
    日期:2015-04-17 点击:1606次

    浅析新《公司法》对公司小股东的保护小股东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主要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以及选举董事、监事来行使的。但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小股东的表决权处于绝对的劣势,他们的呼声和要求被忽略,在董事会中没有自己的代言人。小股东的主张无法申张,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对此,新《公司法》设立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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