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民事审判中企业逃避金融债务问题的处理对策
    日期:2015-04-21 点击:35次

    民事审判中企业逃避金融债务问题的处理对策新企业具备企业分立、合并条件的处理。原企业将有效资产划出成立一个或多个新企业,原企业和新企业之间符合《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等变更条件的,对原企业所负金融债务,应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 浅谈“克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日期:2015-04-21 点击:143次

    浅谈“克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克隆人"能否成为民法上的人,决定着他们能否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在传统理论中,自然人都是指那些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即通过有性繁殖而自然出生的人,根本没有"克隆人"的概念。因此,就产生了"克隆人"能否称为自然人的疑问。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克隆人"违反人类规则,"克隆人"与被克隆者之间的关系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将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和家庭结构造成巨大冲击。

  • 非法索债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21 点击:65次

    非法索债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对于公民的合法债权和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历来都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明确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作为其重要的内容,并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在经济交往中,债权人合法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诉讼、或仲裁来实现。法律绝对禁止非法索债行为,否则不但无法实现其债权,还将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21 点击:42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另外,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

  • 法官释明权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适用问题
    日期:2015-04-21 点击:58次

    法官释明权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适用问题庭审结束后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就个案来说是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但从整体方面来说,是提高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社会效率,节省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原告来说,将避免诉讼请求被驳回重新起诉后造成的成本增加,如重新缴纳诉讼费和支付代理人的代理费等。对被告来说,如果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后重新起诉,被告方也存在为一起新案重新应诉需要支出人力、财力及时间问题,诉讼成本的增加也是必然的。

  • 正确处置好查阅民事诉讼档案权
    日期:2015-04-19 点击:177次

    正确处置好查阅民事诉讼档案权当事人或代理人查阅民事案卷必须符合的条件。一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有关材料应当持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应持有身份证,法人查阅案件材料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出示身份证,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以上查阅案卷者应当填写“阅卷单”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二是当事人只限查阅本人案卷,律师只限查阅代理诉讼的案卷,不能查阅无委托代理的案件,法人只限查阅本单位的案卷,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阅卷,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法院案卷的保管部门人员应当在场。

  • 债权凭证制度在执行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19 点击:40次

    债权凭证制度在执行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建立人民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互信关系。管理人员和原执行干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同申请执行人联系,询问被执行人现有的经济状况,现阶段是否是有财产可供执行,长期外出逃避的被执行人近期是否在家等信息。一旦执行条件成熟,不必债权凭证持有者重新办理申请立案手续,管理机构即可及时组织执行人员进行快速出击,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 建立我国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4-19 点击:42次

    建立我国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的法律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的规定。以至于不论是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不论是在诉讼进行中还是在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作出的认证均只能被动地无条件地接受,特别是对那些瑕疵认证无权提出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亦得不到审判人员的采纳,从而使本来可及时矫正的认证错误或不当,却要花费更大诉讼成本或申诉、抗诉;既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也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累。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部分审判人员的司法专横和认证的随意,导致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和失去制衡。因此,加强对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的研究显得很有必要。

  • 调解书无法送达时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5-04-19 点击:194次

    调解书无法送达时应如何处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庭前达成协议后,被告为了逃避债务或其他情况而隐匿或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制作了的调解书无法送达。出现了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期开庭作出判决,这样作在程序上便于衔接,在实体上也能切实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 债权人的代位权若干问题
    日期:2015-04-19 点击:49次

    债权人的代位权若干问题关于代位权的特点,笔者认为具有四个特性:一是从属性。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其没有独立性;二是法定性。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的方式及程序、行使的后果等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非依法行使不受法律保护;三是固有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从法律规定以后即具有的一种权利;四是有限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应尽义务,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也不能给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010-574257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