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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两者关系的思考
    日期:2015-04-23 点击:113次

    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两者关系的思考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虽身份不同,职责有异,但双方追求的目标“同归”,即在于守护法律尊严,播撒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正。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然而,反观现实,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出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部分法官和律师固守各自阵地,互为“对手”,互相“死磕”,甚至出现“互骂”的极端情形,极大地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整体形象。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二者应互助互督共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努力。

  • 域外少年司法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日期:2015-04-23 点击:93次

    域外少年司法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少年裁判采取的是所谓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在少年审判中,因为发现少年的“要保护性”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如果采取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峙、对立的紧张场面,从而不利于发现少年问题的真正所在。同时,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往往会造成审判的迟延,这也不利于早期发现问题早期采取教育措施的目的。基于如此理由,少年审判采取了职权主义的裁判模式,即由法官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在证据调查的范围、方式,程度等方面也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裁量权。

  • 与地铁运营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日期:2015-04-23 点击:80次

    与地铁运营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对于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地铁公司是否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现实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地铁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为城市的地铁规划运行平均速度一般不超过每小时80公里,进站速度在每小时15千米以下,按照高速火车的标准,应是每小时200至400千米的高速程度,显然相差很远。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地铁应当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法律上的高速运输工具与物理的速度无关,应当按照高度危险作业的条件来认定,对比前面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的四个条件,笔者认为,应将地铁视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 建议对虚假诉讼单独定罪
    日期:2015-04-23 点击:44次

    建议对虚假诉讼单独定罪根据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无论是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还是刑事法律规定均无法使其受到应有的惩处,然而其行为的确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笔者建议将虚假诉讼作为一项单独罪名列入刑法条文,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如此,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之我见
    日期:2015-04-23 点击:143次

    民事诉讼中证人保证书制度之我见证人保证书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应用于诉讼当中,由证人于作证前进行签署,强化和明确了证人作证的法律责任,体现诉讼正义和法律尊严的作用不言而喻;同时也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填补法律制度空白提供了现实基础。

  •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初探
    日期:2015-04-22 点击:45次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初探情势变更如果为当事人始料所及,本应避免成立合同,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但如果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么,其后果纵然不利,也应当自负其责,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情势变更在客观上是可以预料的,当事人能够预料而却没有预料,则应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的关系
    日期:2015-04-22 点击:122次

    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的关系根据《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供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进行交换。这就必然产生新的举证期限,这一新的举证期限是不应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因为它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能够充分、公正、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 浅论别除权的特征
    日期:2015-04-22 点击:42次

    浅论别除权的特征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 跟单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必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日期:2015-04-21 点击:69次

    跟单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必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买方的权利义务:按时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收到开证银行转寄来的单证要求其付款赎单时,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认真审核,如出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与单据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 可否追加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主体
    日期:2015-04-21 点击:60次

    可否追加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主体追加主体的事由是在执行程序中了解到的,由执行庭办理最简洁、最有效率。根据最高法院(1998)13号批复,应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在其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无能力全额清偿债务 ,而债务人在审判程序中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不容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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