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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日期:2015-04-30 点击:42次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浅论证人作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日期:2015-04-30 点击:56次

    浅论证人作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法律尚无完整的污点证人制度,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只是作出如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起到了预防犯罪,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等综合作用。

  • 浅论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5-04-30 点击:62次

    浅论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近几年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入,以及诉讼费用的降低等原因导致了大量的诉讼问题发生,要求立案的数量也随之增大,处理这类纠纷不仅难度大、要求高,效果上往往很难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对此,要在制度创新上做文章,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制定关于案件立案阶段调解和速裁工作的若干意见、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等进一步规范调解和速裁适用的案件类型等工作,做到立案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 代孕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分析
    日期:2015-04-30 点击:78次

    代孕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分析 代孕协议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合同(或称为委托合同)。其特殊性在于:1、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是特定的,委托方是已婚不能生育或已婚不愿生育的夫妻,受委托方是已婚有生育能力的女性。2、法律关系的客体非现有民法所规定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身利益及特定的权利,而是代孕母亲的子宫和婴儿,是人体的器官和人类自身。

  • 谈离婚案件中债务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日期:2015-04-29 点击:53次

    谈离婚案件中债务问题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 因损害赔偿所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5-04-29 点击:42次

    因损害赔偿所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不论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当然地负有帮助和扶助的义务,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必竟不是其主观上的故意而为,所以,对其因过失致你伤害而贷款赔偿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也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日期:2015-04-29 点击:54次

    也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要件分配说,首先要求根据现有的实体法规范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要件。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笔者不持异议。

  •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完善
    日期:2015-04-29 点击:67次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完善如在离婚审理过程中具体债权人存在时,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到庭,人民法院应在债务处理过程中征询债权人的意见。离婚当事人可以协商各自应清偿的比例及时间,协商的结果如债权人表示同意,则法院可以在离婚法律文书中将债务分担的协议予以确认,待法律文书生效后,离婚当事人各自仅就分担协议确定的份额分别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两债务人互负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可减少三方当事人的讼累。

  •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纠纷处理
    日期:2015-04-29 点击:52次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纠纷处理 除了上述诉讼目的复杂外,离婚债务的举证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以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作为书证的;有申请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它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有提交债权债务公证书的;有提交基层组织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的等等,其中不乏虚假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官的认证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 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几点认识
    日期:2015-04-29 点击:40次

    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几点认识如果将《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修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一般应当按夫或妻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发生时,夫妻另一方明知或者已经确认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可能更为符合现实,更为公平,更能促进民事关系建立的规范化,减少人为的不公平因素,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制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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