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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浅谈法律中的事实
    日期:2015-05-03 点击:524次

    浅谈法律中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是由当事人引入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张哪些事实由当事人决定,除非该事实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得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更不得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将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经对方在诉讼上作出承认后,便构成诉讼上的自认,法院一般不会再去调查被自认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是否一致,而是直接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
    日期:2015-05-03 点击:121次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如庭审期间证人身患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庭审时证人已死亡、下落不明,路途遥远、交通极为不便,其证言对案件不起直接决定作用,遭遇其它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特殊原因。由于上述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证人必须向法院说明理由,并经法院同意后,方可不出庭作证。

  • 论善意取得制度
    日期:2015-05-03 点击:46次

    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有让与人占有可资信赖,始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仅须让与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而不以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为必要。换言之,即使对动产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也无不可。

  • 从两起再审案件看缺席审判
    日期:2015-05-03 点击:169次

    从两起再审案件看缺席审判一方当事人缺席审理时,我们法官应慎重做出判决,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审查或采取判前补救工作:第一,要审查送达缺席方当事人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首先应先审查送达是否该种送达程序的相关要求,如直接送达代收时是否其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留置送达是否在其居住场所,法院专递是否由其本人或家属签收,公告送达是否依法刊登公告或是否在被送达人容易出现的地方张贴等等。

  • 浅谈发回重审制度的不合理性
    日期:2015-05-03 点击:66次

    浅谈发回重审制度的不合理性发回重审混淆了两级法院的审判责任。法律审判是一种十分严肃的工作,是矛盾的最后解决手段,这种审判工作是其它机关所无法取代的。因此作为审判案件的主要责任法官,必须要明确每个人的审判责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和依据法定程序的审理都有极高的要求,违背了这些原则,即便审理的案件是正确的、合理的,也都是错误的。

  • 撤销申请后申请人能否再次申请执行探讨
    日期:2015-05-02 点击:71次

    撤销申请后申请人能否再次申请执行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了原来的执行期限规定,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依据诉讼时效的一般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起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人通过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理应视为执行期间的中断,申请人再次申请的执行期限应从撤销执行申请之日算起。

  • 浅议“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害及规制
    日期:2015-05-02 点击:53次

    浅议“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害及规制人肉搜索披露的个人信息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具有一般保密性的个人信息,如家庭或工作单位地址、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年龄、收入等信息。社会生活中,一部分人的这类信息,保密性要求不高,或本来就是公诸于众的,这些信息对他们来说已不属于隐私,对这一部分人的这类信息的公布,就不能算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只有对个人信息的隐秘性要求极高的人群,对这类信息的公布才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 浅析悬赏执行的理论基础
    日期:2015-05-02 点击:45次

    浅析悬赏执行的理论基础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由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在经由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之后,仍无法保证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得以履行。实践中不乏某些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出卖财产,或者下落不明,加上某些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的情形;另外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法院以及权利人很难掌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权利人无法实现合法权利,造成大最的案件累积。

  •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日期:2015-05-02 点击:68次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损害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对世权,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发生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侵权,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约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其请求将不会被支持。

  • 民事诉讼涉及人身权利委托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5-01 点击:55次

    民事诉讼涉及人身权利委托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许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不是根据自身条件接受鉴定,而是受经济利益影响,在不完全具备鉴定条件的基础上争案源、争收费,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而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等都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同时也滋生了司法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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