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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农村建房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日期:2015-05-01 点击:205次

    农村建房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当建房户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劳动报酬,承建方起诉要求支付欠款时,建房户不能提出反诉。理由:是一个是欠款纠纷,一个是质量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建房户可以提出反诉,可以与劳动报酬欠款案件合并审理。承建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与建房的质量问题同属建房合同的内容,是抵销是赔偿或是支付工程款能够在一个案件中得到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 网络购物诈骗犯罪类型、成因及防范对策
    日期:2015-05-01 点击:106次

    网络购物诈骗犯罪类型、成因及防范对策实行网络实名制。虽然网上开店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网络实名验证,如身份证、银行卡等验证,但是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时空相分离,诈骗分子容易利用假身份证注册网络店铺、办理银行卡用以收取货款,导致受害人上当。但目前,我国大型购物网站及银行系统对于个人提交的信息,在验证方面无严格的监督机制。

  • 委托执行案件存在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5-01 点击:76次

    委托执行案件存在问题及对策委托法院对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了解不彻底,是造成执行难的另外一个原因。我们经过调查,委托法院大多数为沿海地区法院经济发达。被执行人常年在委托法院所在地打工挣钱,在委托法院所在地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职业和住处,他们所积蓄的财产也在委托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仅仅按照被执行人的户籍证明,将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

  • 浅议执行和解制度
    日期:2015-05-01 点击:57次

    浅议执行和解制度 要理解执行和解制度,首先要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和解协议两个概念。执行和解协议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执行和解则是一项执行法律制度,是双方当事人和执行法院等各方意志互动的表现和结果,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体现执行法院代表国家所进行的合理干预。

  • 试论代位权的效力
    日期:2015-05-01 点击:42次

    试论代位权的效力 债权人是否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国外立法采用了两种形式。即直接行使的方式和通过诉讼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 婚内借款的性质与效力认定
    日期:2015-04-30 点击:45次

    婚内借款的性质与效力认定 笔者认为,正如再审法院判决所述,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 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日期:2015-04-30 点击:62次

    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依法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子女抚育问题,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公司的财产、债务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的80%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40%的股份。

  •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5-04-30 点击:45次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房产过户产权如何确定
    日期:2015-04-30 点击:61次

    夫妻房产过户产权如何确定认为法院应该受理女方的起诉,在房产没有过户至女方个人名下之前,女方不能请求确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的继续履行,男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因此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夫抵押贷款 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5-04-30 点击:42次

    夫抵押贷款 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该笔债务是个人行为所负的债务不属共同债务。理由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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