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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5-06 点击:47次

    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立法角度讲,该条属于概括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婚约解除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否返还
    日期:2015-05-06 点击:59次

    婚约解除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否返还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婚约后可以自行解除,不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单方赠送或者相互赠送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 因诈骗发生的婚姻法院可宣告无效
    日期:2015-05-06 点击:44次

    因诈骗发生的婚姻法院可宣告无效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高某被她人冒用身份证与毛某登记结婚的事实。该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办理的结婚登记系他人冒用被申请人的身份骗取登记,非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宣告申请人毛某与被申请人高某的婚姻无效。现判决已经生效。

  • 宣告婚姻无效由哪一部门作出
    日期:2015-05-06 点击:186次

    宣告婚姻无效由哪一部门作出根据不同情况,既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亦可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只要是婚姻登记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现并查明有无效婚姻的事实,就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

  • 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可否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日期:2015-05-06 点击:128次

    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可否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尽管“冒充他人登记结婚”不是被冒充者的本意,违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但“结婚证”作为确立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证者具备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就应当认可“结婚证”记载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合法性,这也是民政局拒绝为被冒充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所在。

  • 性功能损害与基于配偶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5-06 点击:74次

    性功能损害与基于配偶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人的性别的自然属性和婚姻关系之社会属性,夫妻之间的性利益总是表现为一个整体,故在性利益上,配偶之间共同拥有一个健康权,侵害一方的性利益,必然侵害其配偶的性利益,从而侵害了配偶双方共同拥有的、包含性利益在内的健康权。但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不能直接等同于健康权受损害。就性生活利益而言,健康者未必不受损,受损者未必不健康;更进一步言,健康权系人格权,人格权具有独立性,性生活利益的相互依存不能等于夫妻共有一个人格权。性生活利益的相互依存体现的是身份权的特征而不是人格权的特征,故笔者不赞同本案情形系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健康权。

  • 关于借用合同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5-04 点击:124次

    关于借用合同问题的探讨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它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 当前质证运作中的不足及对策
    日期:2015-05-04 点击:51次

    当前质证运作中的不足及对策质证的主体是可能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法院或法官不能成为质证的主体。因此,法官在庭审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服从法律、保持中立,以指导庭审、居中裁判为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诉讼的民主性,而不能替代任何一方当事人争取公道,包揽诉讼。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
    日期:2015-05-03 点击:70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他相关情形之下的罪名界限。首先,本罪与依法执行裁判文书的司法人员子事后遭到报复构成的犯罪之间,界限要明确。本罪一般是指发生于裁判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裁判执行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明确的预谋和目标指向,并且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必然联系,可以本罪论处。执行终结后,行为人针对司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本罪,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敲诈勒索罪等。

  • 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问题探析
    日期:2015-05-03 点击:65次

    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问题探析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力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现代民事诉讼在强化当事人自主权的同时,并不排除法院(法官)的职权作用。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终结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往往需要加以组织、安排、引导和控制,法院(法官)的这种职权体现在诉讼进程中,即为诉讼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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