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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分居之后丈夫欠下债务 离婚时要共同偿还吗般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也存在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况。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此债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王某对其赠与刘某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但杨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法院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与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如果刘某因该赠与行为的撤消遭受损失,能否要求王某予以赔偿,应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此是后话,不在本诉考虑之列。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法律制度之必要性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对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公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夫妻双方订立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减少诉讼。
关于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过多,造成案件久审不决,并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方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次数进行限制。明确规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重审以后再次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必须依法直接审理,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从制度上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以改变当前存在的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过多的问题。
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完善一是规定“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主案侦查”。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几个问题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错误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在受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并不意味着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还要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独立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主要为避免因种种原因可能出现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而造成的错误执行。
执行案件适用强制拘留措施探析被执行人被拘留后,案件的执行发生如下变化:1、即时清洁。有些被执行人被拘留后,因案件标的较小,或对被执行人有震慑作用,或被执行人确有执行能力,其家人即把款付清,达到了执行的效果。2、支付部分款项,余款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有些案件标的较大,被执行人被拘留后一时不能全部结清,即支付部分款项,尔后找有威望或有经济能力的人提供担保,据此法院对被拘留人予以提前解除拘留。在提倡和谐执行的今天,这也是较好的一种效果。
刑事和解制度下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如何建设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委之于检察机关的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增设一章,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规定,但只涉及到纳入和解的案件范围、对自愿、合法进行原则性审查以及对和解协议效力的确定,属于精略的框架架构,具体的操作方式和细节仍监督措施仍属空白。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学校可以说一个社会的浓缩,特别是高中以后,里面什么人都有,富的、穷的,富的学生在学校一般都是比较有闯劲的,特别是高校,一般参加一些活动是必须有一定经费的,穷的学生只能在一旁张望。还有就是有钱的学生对穷学生的一种欺压,这样就会造成一种心理的扭曲,这样的案例我不说大家也应该知道,学校应该关注弱势群体。
浅析财产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在被告人犯罪所得及个人财产一般须经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但同时又指出如确认属被害人所有且急需返还的,可由扣押机关发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扣押机关往往在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就擅自处理扣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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