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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余分配专栏简介

公司盈余分配

  • 如何判定公司 “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日期:2021-11-29 点击:139次

    如何判定公司 “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异议股东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公司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不向其分配利润的情形,法院不支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分配红利的权利。但股东主张分配公司利润,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为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若公司没有利润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则股东不能主张分配。

  • 股利分配请求权相关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0-04-09 点击:420次

    股利分配请求权相关疑难法律问题解析股东放弃股利分配请求权后,不能再次主张股利分配请求权,该股东本来可以分配的股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公司,该放弃行为视为对公司的赠与行为,公司应将该股利分配资金计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 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实务解析
    日期:2020-04-09 点击:430次

    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实务解析,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属于股东直接诉讼,理由如下:其一,股东提起强制分配股利之诉是基于维护自身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股利分配请求权属于自益权的范畴;其二,强制分配股利之诉最终的判决收益属于股东,而非公司所有,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机理;其三,正如我国学者刘俊海所言:“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非公司的权利,而是公司的义务;倘若将此种诉讼解为代表诉讼,岂不等于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

  • 强制股利分配制度法律解析
    日期:2020-04-09 点击:473次

    强制股利分配制度法律解析强制股利分配制度,是指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司应当被强制分配股利给公司股东的制度。强制分配股利制度本质上是对公司自治的一种介人,这种介人应是谨慎的和理性的。确定强制分配股利制度的适用范围,实质上就是为司法介人公司自治领域划定界限。基于发挥强制分配股利制度的积极作用和防止股东滥诉的权衡,笔者认为,强制分配股利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即应为股东行使强制分配股利请求权设定严格的权利行使条件。

  • 股利分配的形式有哪些
    日期:2020-04-08 点击:2395次

    股利分配的形式有哪些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利润分配方式作出专门规定,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四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

  • 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日期:2020-04-08 点击:307次

    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自益权。国内通说认为,股东权利按行使目的不同,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仅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为自益权;股东为自身利益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共益权。从股利分配行使的目的来看,股东是为争取自己在公司的投资回报而行使该项权利,与公司利益无涉,属于典型的自益权的行使。

  • 何为公司盈余分配及股利分配请求权
    日期:2020-04-08 点击:634次

    何为公司盈余分配及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或称利润分配请求权、盈余分配请求权、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公司税后利润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股东资产收益权的主要体现,是股东参股投资的最终目的。

  • 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吗
    日期:2019-11-28 点击:210次

    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吗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实际上,被告公司股东出资额各有差异,但发放红利的数额并无区别,均是按人头平均分配,由此可见,被告公司分配盈余的模式并不是按照实缴出资额进行分配,而是按股东人数平均分配,且这种分配方式

  • 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审理要点
    日期:2017-12-24 点击:514次

    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审理要点第一,审理盈余分配权纠纷既要遵循“谨慎干预商业商定原则”,又要注重司法干预的实效。第二,盈余分配权纠纷诉讼主体以请求分配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通常情况下,毋需将其他股东、公司负责人列为第一人参加诉讼。第三,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尽可能采取措施查明事实,尽量避免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 受让方以合同约定用公司利润支付为由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处理
    日期:2017-11-29 点击:347次

    受让方以合同约定用公司利润支付为由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主体是公司,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利润以及公司股东会是否通过利润分配决议。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来看,以公司利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只是双方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一种付款方式,并不是支付股权转让款所附的条件。即使公司不分配利润也不能成为股权出让方不支付受让方股权转让款的正当抗辩理由。出让方长期不支付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可据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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