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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专栏简介

知识产权律师

  • 对于借助公共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所在的单位享有专利权
    日期:2013-01-05 点击:92次

    对于借助公共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所在的单位享有专利权因为职务发明往往可以享受政府的支持和补贴,所以,有的人就想让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变身”为职务发明。在发明实验接近尾声的时候,请几位相关机构的人参与进来,“分享”成果。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是发明专利审核的重点情形。

  •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日期:2013-01-05 点击:108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生产同类产品的,则不视为侵权。根据此法可以得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受争议的标的外观设计必须相同;二是生产和销售争议标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后进行。

  • 怎样维护己故作家作品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3-01-05 点击:73次

    怎样维护己故作家作品的合法权益发表权属于人身权,是与王某的身份紧密相连的,决定于作家生前的意志。若作家去世前没有明示不允许公开其作品,且作品未涉及其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就可以向公众公开。另外,作家的继承人也有义务保护作品的人身权,在发现他人侵犯作家的著作权时,可代替该作家行使相关权利。

  • 美术作品的原著者对作品享有终生著作权
    日期:2013-01-05 点击:92次

    美术作品的原著者对作品享有终生著作权在常某将该作品赠与杨某时,杨某只取得了该作品的所有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因此转移,与该著作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不能转由杨某享有。另外,出版社若不知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常某所有而使用了该作品,并未构成对常某的侵权;但在得知后,若出版社仍继续使用该作品,且未取得常某同意,即构成了对常某的侵权。

  • 对于原著书籍,后续的加印、再版行为都必须通过作者的同意
    日期:2013-01-05 点击:314次

    对于原著书籍,后续的加印、再版行为都必须通过作者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社重印、再版图书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为其支付报酬。但本案的情况有些不同,该案中C出版社与作者黄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该书的重印和再版都要双方协商决定,这即要求出版社须在加印之前征得黄某的同意。

  • 本案中著作权的归属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3-01-05 点击:113次

    本案中著作权的归属应如何认定魏某作为该文化公司的编辑进行组稿,是由作为单位的文化公司主持的,也由该文化公司承担最终的责任,所以魏某的组稿行为属职务行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应由该文化公司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也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关义务。

  • 权利穷竭是解决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的重要保障
    日期:2012-08-17 点击:66次

    权利穷竭是解决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的重要保障 权利穷竭原则划分了智力创造性成果的所有人和智力创造性成果的有形表达的所有人, 并在附载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进入流通后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限制于生产领域。权利穷竭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权与社会公众对物的充分利用之间寻求的平衡。它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相比更强调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该原则的合理性在于促进知识产品的自由流通。

  • 改变高校校办企业冠名的建议与对策
    日期:2012-08-13 点击:78次

    改变高校校办企业冠名的建议与对策 冠名高校的企业有四种基本类型:一是校方出资,旨在转化高校科技成果的公司;二是依靠高校智力投入组建的公司;三是类似宾馆饭店等学校的第三产业公司;四是根本与学校无关,花钱买招牌的公司 。此外,由于高校名称权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一些不法之徒,为攫取高额利润,屡屡在高校名称上打主意,侵犯高校的名称权。他们规避法律,冒用、盗用高校的校名、字号和简称,以高校的名义注册公司、开办学校等等。

  •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日期:2012-08-13 点击:73次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起到重要功能,主要是因为各国普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放入了一个“一般条款”,这种立法特征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作为例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摘要:“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反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和宣示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款不同,一般条款是一种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的法条化或规范化了的法律条款

  •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
    日期:2012-08-13 点击:65次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潜在冲突,实质上反映着特定情况下私人财产权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兼顾和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体现公众利益的公法规范,可以直接干预私权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使应服从竞争法的必要干预,对知识产权领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神的滥用权利行为施以严格的控制,从而使两部法律的规范目标最终整合到促进市场整体的有效竞争社会经济平安和发展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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