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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医疗纠纷律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日期:2013-07-09 点击:1108次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情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在医疗过程中,有些患者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状、病史,或者不遵医嘱服’药及做必要的检查。因此种情况而导致患者延误治疗而致不良后果,过错显然在患方,而非医务人员,不属于医疗事故。

  • 患者是否有权复制查阅病历资料
    日期:2013-04-12 点击:636次

    患者是否有权复制查阅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填写、制作的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医疗费用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这些病历资料一般都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填写并保存。

  • 青霉素延缓过敏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3-04-12 点击:330次

    青霉素延缓过敏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在为患者注射青霉素注射液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以现有的技术方法难以发现病人特殊体质会产生的反应,患者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医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什么是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诊疗义务
    日期:2013-04-12 点击:340次

    什么是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诊疗义务 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是正确实施治疗措施的前提。如情况紧急,应当采取控制患者伤病恶化的紧急措施后,再作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2.治疗措施应该合理、适当,包括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 3.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紧急情况下,如果事前告知不可行,那么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后仍应履行该项义务。 4.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结合上述情况,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在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通常应尽到的诊疗义务,即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日期:2013-04-12 点击:148次

    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比如,患者自己厌恶治疗,不按医嘱服用药物或进行必要的诊疗等。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医药产品缺陷致害及输血感染致害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3-04-11 点击:297次

    医药产品缺陷致害及输血感染致害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可能存在过错,亦可能不存在过错,但法律为保障受害的患者获得救济,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亦可以两者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 何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日期:2013-04-11 点击:352次

    何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一是此处推定过错应解释为不可推翻的推定存在过错,与通常所谓推定允许以反证加以推翻不同,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因为第一项为违反诊疗规范,第二项、第三项与病例资料有关,其足以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二是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的对象是病历资料。

  • 什么是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日期:2013-04-11 点击:740次

    什么是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所以,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 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3-04-11 点击:802次

    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一般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应该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
    日期:2013-04-11 点击:212次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应该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现实中出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损害赔偿的二元局面。本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损害赔偿,亦即明确否定了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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