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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专栏简介

劳动仲裁案例

  • 职工患病休息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日期:2023-08-21 点击:33次

    职工患病休息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其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当合法、善意且宽容,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生存依托,在职工患病时应给予人文关怀及适度照顾。职工患病后,在法定医疗期及医嘱建议的休息期内未提供劳动,属于合法且正当的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行使用工管理权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职工请病假,单位有权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吗?
    日期:2023-08-21 点击:15次

    职工请病假,单位有权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吗?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A公司未就仲裁裁决的未休年假工资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项裁决,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270.9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日期:2023-08-17 点击:46次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运营性车辆挂靠行为比较普遍。尽管被挂靠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但只是每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挂靠费,允许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其他的不再过问。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具体聘用何人为司机、条件、经营管理、薪酬待遇等,均与被挂靠单位无关。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拿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 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日期:2023-08-17 点击:37次

    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网络主播类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应当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注意综合考虑当事人合意、主播的从业状况、用工单位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收入分配方式等因素,正确厘定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认定
    日期:2023-08-16 点击:52次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赔偿金不同于经济补偿金,因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在破产债权确认中不应参照经济补偿金全部列为职工债权,而应就其中补偿性和惩罚性的部分分别确认为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

  • 发年终奖前离职,不享有年终奖规定有效吗?
    日期:2023-07-16 点击:31次

    发年终奖前离职,不享有年终奖规定有效吗?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日期:2023-06-09 点击:58次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委任制法定代表人与其任职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日期:2023-06-06 点击:51次

    委任制法定代表人与其任职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委任制法定代表人无公司股权且对公司不起支配作用,不能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解决劳资问题,其与公司的劳资纠纷属劳动争议,法院应立案受理。委任制法定代表人与任职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应综合入职方式、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劳动行为等因素,以劳动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作为判定标准。

  • 离职后在新单位遭受意外事故,原单位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应予赔付?
    日期:2023-06-02 点击:58次

    离职后在新单位遭受意外事故,原单位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应予赔付?甲公司为张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张某系甲公司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甲公司对被保险人张某依法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虽已从甲公司离职,但其在新单位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并未发生变化,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离职后的工作增加了危险程度,且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离职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并未约定被保险人离职即自动终止保险资格,而甲公司在张某离职后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张某的被保险人身份予以剔除,故张某的被保险人身份并未改变,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其抗辩拒赔的意见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某近亲属保险理赔款600000元。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且已主动履行完毕。

  •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日期:2023-06-02 点击:54次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本案中,在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安排下,孙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某物流公司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但从用工事实看,某物流公司与孙某之间完全延续了此前的劳动管理方式,孙某仍然向某物流公司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并未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某物流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由劳动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在2020年9月6日之后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对孙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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