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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专栏简介

劳动仲裁案例

  • 欠缴及补缴社保争议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日期:2018-02-07 点击:1056次

    欠缴及补缴社保争议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

  • 交通事故中,60岁以上公民是否可主张误工费
    日期:2017-10-31 点击:239次

    交通事故中,60岁以上公民是否可主张误工费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年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

  • 销售经理另起炉灶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17-10-25 点击:142次

    销售经理另起炉灶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石某系中测公司股东,中测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与MI公司(北京)之间存在竞争与重合,且中测公司的业务合同中亦有石某的联系方式,因此,石某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已经与MI公司(北京)形成利益冲突。此种情形下,石某的行为对于外服公司而言就属于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理由是,外服公司的主营业务即是劳务派遣,派遣员工营私舞弊,损害用工单位的利益,会导致外服公司的业务受到负面评价,进而对其造成损害。

  • 劳动者欺诈入职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日期:2017-10-25 点击:252次

    劳动者欺诈入职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应否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倍工资适用的前提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不可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 仲裁裁决“被拒收”被执行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7-09-25 点击:380次

    仲裁裁决“被拒收”被执行人如何维权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作出后,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了起诉期后,发现劳动仲裁裁决出现错误,该如何继续维权,困扰了很多人。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相关法律只规定了起诉期限内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却没有类似于诉讼中“再审”的相关规定,导致被申请人想要推翻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非常艰难。

  • 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与马桂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点击:361次

    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与马桂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嘉诚热力公司主张其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并不知晓《离职休养申请》的内容,该主张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在履行过程中,嘉诚热力公司以马桂花不到岗、不提交诊疗证明为由单方降低马桂花的工资标准,属于违反《离职休养申请》约定的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嘉诚热力公司按照《离职休养申请》的约定支付马桂花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案例解析
    日期:2016-07-23 点击:512次

    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案例解析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调查认为,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张女士的身体状况无法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情况,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此驳回张女士的申请,裁定该贸易公司的解除决定合法、有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 盈科律师为客户提供裁员专项服务圆满结束
    日期:2016-03-28 点击:385次

    盈科律师为客户提供裁员专项服务圆满结束,此次赴重庆完成裁员项目,漆明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缜密而专业的裁员策略、丰富的现场控场经验,仅用2天时间就完成了与40名员工的劳动关系解除,赢得了客户的赞赏,为客户降低了额外用工成本。

  • 职工发票报销款不能认定为工资
    日期:2016-02-23 点击:447次

    职工发票报销款不能认定为工资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以发票报销等形式领取的费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应认定为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可依约定公平合理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日期:2016-02-23 点击:240次

    用人单位可依约定公平合理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但相应调整不得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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