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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专栏简介

劳动仲裁案例

  • 最高院公报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规则汇总
    日期:2023-01-18 点击:168次

    最高院公报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规则汇总本文汇总了2004-2021年(截止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所有劳动争议相关案例的裁判观点,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 公司主张务工者为临时工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2023-01-16 点击:271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其他凭证和因素,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为帮助原告从事镀锌业务管理工作,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报酬由原告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按月支付给被告。故被告虽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与原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被告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

  • 非用人单位原因未签劳动合同 是否能获双倍工资赔偿
    日期:2023-01-02 点击:145次

    非用人单位原因未签劳动合同 是否能获双倍工资赔偿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考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信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形。本案中,公司已明确表示待胡女士上班后签订劳动合同,胡女士上班后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却未主动提出签订事宜。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意向书、社保权益单等证据证实其已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续签劳动合同信息,信息显示胡女士与公司之间签订了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 受伤职工调解获赔后,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22-12-29 点击:49次

    受伤职工调解获赔后,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受伤后与雇佣单位就赔偿事宜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获得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仅以职工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可能损害职工的法定权利。

  • 职工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22-12-27 点击:120次

    职工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故对奥德公司主张的汪朝云放弃缴纳社保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长宁区人社局认定汪朝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 员工与人事主管之间的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日期:2022-12-27 点击:91次

    员工与人事主管之间的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并无争议,对解除方式有异议。赵某提供的录音中,原告工作人员直接告知赵某不要上班了,此后双方亦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故劳动合同系因原告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某科技公司陈述赵某违反了《员工行为管理制度》及《员工奖惩管理规范》,并造成订单损失,提交有2019年及2020年的部分微信聊天截屏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被告在工作期间就工作所进行的交流和沟通,因无法考量原告所安排的工作是否合理,仅凭聊天截图等无法直接反映被告存在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等。

  • 公司被责令补缴社保后要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日期:2022-12-15 点击:121次

    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并非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之诉。2019年9月24日用人单位收到仲裁裁决书,认定其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其承担相应补缴责任。用人单位此时才知道其向王某发放的保险补贴无效,在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后,于2020年1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王某返还保险补贴,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主张返还保险补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之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 劳动合同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3 点击:146次

    劳动合同纠纷主要裁判观点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3 点击:128次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裁判观点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平等就业权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3 点击:214次

    平等就业权纠纷主要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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