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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人虚构拖欠工资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日期:2023-09-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郑某某等人虚构拖欠工资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劳务合同 拖欠工资 虚假诉讼 民营企业 检察建议【基本案情】

2014年9月4日,某建筑公司承包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韩某某,韩某某又二次转包给郑某某、白某某。双方约定郑某某负责雇佣工人、施工管理,白某某负责沙石、器械等的投入和供应。工程结束后,2017年5月郑某某伙同其妻子先后找到张某某等23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捺有手印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伪造了工人考勤表、授权委托书,虚构了雇佣工人工资1,467,640元的事实。

2018年1月,郑某某以张某某等23人的名义陆续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某、白某某支付张某某等23人劳务费合计1,467,640元,某建筑公司、韩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张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庭审过程中,郑某某申请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该院作出裁定冻结了某建筑公司1,555,237元存款。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发现该案件线索,及时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针对本案存在的多处疑点,两级院依托一体化办案优势,充分发挥民事检察部门人员熟悉虚假诉讼案件规律的优势,刑事侦查与民事调查取证同步进行。经调查发现,23名原告中,存在通过伪造考勤表等方式虚构劳务关系、虚增劳动时间的情形。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优先受偿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的目的,捏造雇佣农民工的事实、伪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据,唆使多位虚假务工人员出具虚假证言,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

2019年11月11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启动再审后对23起案件全部改判,驳回了张某某等23人的诉讼请求。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就该旗法院一审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均被采纳。2019年11月28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等人虚假诉讼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郑某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1.民刑并行,及时保护当事人权益。本案系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领域。检察机关将平等保护的办案理念融入到办案中,实现刑事审查起诉与民事检察监督并行,有效避免了“先刑后民”的办案思路下因民事案件监督迟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弊端,实现了民刑交叉类案件的高效办理。

2.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履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两级院上下联动,改“单兵出击”为“团队作战”,为办案凝聚更大合力。主动作为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时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有效打击、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规范引导社会大众依法正确行使诉权,对遏制民营经济领域虚假诉讼发生具有现实意义。

3.一案多查,发挥辐射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生效判决进行监督的同时,发现系列案件中审判程序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及时向法院发出审判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均被采纳。通过一案多查,切实发挥典型监督案件的引领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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