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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专栏简介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审查常见问题本罪是数额犯,所指的销售金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实际销售数量及金额等情况能够查实的情况,也存在未能查实实际销售情况,仅在犯罪嫌疑人的经营地或仓储地查获一定数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若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目的是仅为了销售,现场起获的待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犯罪未遂认定。对于既遂与未遂的数额认定,应注意区分计算标准及方法。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证据审查常见问题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证据审查之重点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诸多相同之处,在此不作赘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罪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的制作,应当反映物品所附着的全部商标标识的数量及外在特征。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常见证据种类及审查要点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除注意结合询问笔录、搜查录像审查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程序合法性外,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的供述和辩解:一是关于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证据。一是审查有无资质及资质真伪,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或“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是伪造、虚假的。二是审查有无合同及合同真伪,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合同的真伪,合同的标的及数量、价格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践中尤以销售假冒知名注册商标商品为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的法益系复合型法益,既包含商标权利人的财产性权利,又包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审查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有以下几个证据难点:第一,对于使用行为的认定。应当在准确把握“使用”行为刑法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涉案商品与商标的附着情况、商品新旧、真伪、功能等特征,根据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第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依据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进行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的疑难点、成因和对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特有智力成果属性,故而大量的证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司法鉴定制度近年来一直处于剧烈的变革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点、成因和对策出现上述重民轻刑的问题,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较发达国家还较为落后,在立法初期,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智力成果在经济发展中的价值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也较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较为常见的知识产权类犯罪,但由于知识产权复杂性等特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对“件数的认定”、“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销售的的未遂和既遂”等问题产生混淆,为此有必要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执法衔接不力的问题,首先要完善“两法”衔接上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形式上,当前由国务院或各部委颁布的涉及“两法”衔接的规范都属于行政性的法规、规章,而非法律,显然难以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予以规范,而检察院显然也不适合通过司法解释去规范行政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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