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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专栏简介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常见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 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 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 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 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刑 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中的四种权利的行为。常见的案件主要是侵 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 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发行行为包括总发 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侵犯著作权犯罪刑法规定(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 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杨某、胡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随着电子市场的发展,许多电子零部件从无法独立流通的从物变为具有商品流通价值的主物,如可拆卸手机壳、数据线、耳机等。因此,对于移动硬盘盒是商品还是附着商标的有形载体这一问题并非一次性论证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结合市场流通的实际情况与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论证。
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真正使得商标发生混淆的系卖家对于硬盘信的参数信息进行实质性修改,并将其与假冒商标标识搭配出售的行为。对于张某将在同一卖家处购得的商标标识粘贴在相应侵权产品上的行为,因其不是直接导致商标发生混淆的实质性行为,故不能认定为“使用”商标的行为,张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考虑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和证据收集难度,可对一些案件中的“重大损失”做实质认定,即“重大损失”可以是对商业秘密价值性和实用性的损害。一是间接损失的必要考量。
田某、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之如何运用在案证据证明主观“明知”本案中田某供认销售的“VEROMODA”“ONLY”品牌服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案犯杨某某亦作相同供述,二人均称从非正常渠道——动物园服装批发市场进货,价格便宜,进购来的服装上没有吊牌,没有厂家的授权等,二人的供述均为主动自愿供述,且互相印证。从起赃现场看,公安机关未能起获进货单据等,从网络店铺销售标价看,价格较低,因此也客观上印证了二人关于销售的服装系“假冒”的明知。
樊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司法实践中,由于商标领域的专业性,多由商标权利人或其聘请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真伪说明。因商标权利人系被害人,其聘请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真伪说明其真实客观性容易受到质疑。因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应强化对真伪说明的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审査,在综合把握全案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的基础上予以认定。
秦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通过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由权利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随意性,且鉴定理由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因此,在审查权利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时,应当特别审查注意鉴定方法的合理性,是否釆用拆机检测、开机检测、视检等多种检测方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鉴定。此外,在对于鉴定理由进行审查时,应当把握注重理由实质化的审查要点,针对仅对商标、包装袋、包装盒、安装光盘等附属物品的真伪出具理由,而未对商品本身的真伪出具理由的,应当要求权利公司进行补充说明,必要时,应当要求其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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