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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专栏简介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共犯认定问题被告人黄某、郑某乙、邓某明知其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获取“快眼看书”网站收录来增加流量和获取广告收益,被告人郑某甲明知被告人黄某、郑某乙、邓某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收录“纵横书海”“万卷书库”网实现更新作品和获取广告收益,相互之间通过收录网站的行为完成了主观共同故意见之于客观行为的过程,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新型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罪中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民事理论中,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仅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间接侵权),间接侵权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刑事法律中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争议较大。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的,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 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平台实施的侵 犯著作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著作权人的网络文字、 视频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进行传播的犯罪。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及疑难问题解析,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销售”行为尚未完成时是 否存在未遂问题一直是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结果犯,如果行为人虽然开始实施发行行为,但 尚未完成如未投入市场、待售等状态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另一 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四种犯罪行为 方式,均需具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可 能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侵犯著作权罪并不是结果犯,而 是具有情节犯与数额犯的特征。
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常见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 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 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 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 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刑 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中的四种权利的行为。常见的案件主要是侵 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 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发行行为包括总发 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侵犯著作权犯罪刑法规定(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 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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