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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律师

  • 司法审计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处理
    日期:2013-06-17 点击:2363次

    司法审计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处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属于纯程序上的请求。当诉讼过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实需要借助特定的专业技术来查明或确定时,也会产生程序上的请求,即请求法院允许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来查明或确定,比如各种各样的鉴定、评估和审计。还有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请求,如先予执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产还债等请求。

  • 公司解散判决的法定条件
    日期:2013-06-17 点击:205次

    公司解散判决的法定条件强制股权置换是一种特别的股权退出机制,它是指由公司或者发生争议一方的股东收买对方股东的股权,使其退出公司,以化解公司僵局。相对于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讲,收购股份不仅使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续,避免了因强制公司解散带来的不利后果,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救济措施。

  • 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
    日期:2013-06-17 点击:106次

    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相对于转让股权的救济方式而言,解散公司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救济方式。这是因为,公司解散的破坏力极大,会导致其法人人格终止,不但会对股东的权利状况产生影响也会对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人产生影响。所以,当公司僵局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加以救济时,应当坚持公司维持原则,公司解散只是股东的最后救济手段。

  • 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及效力等级
    日期:2013-06-17 点击:99次

    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及效力等级公司法特别强调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贯彻。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公司应将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实、营业及财产状况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开,使交易相对人周知并免受不测之损害。所谓外观主义,是指以行为的外观为准,确定行为所生之效果。外观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 公司和其它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日期:2013-06-17 点击:103次

    公司和其它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与原告股东处于相同地位的其他股东的地位如何确定,也是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在美国,未起诉的其他股东的地位等同于集团诉讼中的集团成员,法律并不禁止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但依集团诉讼的规则,由法官在综合考虑诉讼的成本和效率等因素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允许其他股东参加诉讼。

  • 如何确定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不一致时纠纷出资人法律地位
    日期:2013-06-17 点击:2336次

    如何确定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不一致时纠纷出资人法律地位 在本次公司法论坛中,由法官为代表的司法实务界遵循“综合考察说”。即以前据以确定隐名股东地位的全面实际考察出资人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以及利润分配中的具体地位来确定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此种方式由于综合考虑了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具有体现法律公正之主义,所以一直以来被作为确认隐名股东的标准。但是个人认为在这里类似钱某的出资人不应当成为隐名股东,不应当具有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既然是隐名,那么必然有实名或者记名股东与其相对应,事实上在一般的隐名股东情况中必须有一名实名股东的存在为前提 。

  • 公司公章缺位时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日期:2013-06-17 点击:181次

    公司公章缺位时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且提供能证明该诉讼意思表示为公司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等,便可以确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公司公章缺位时,如果公司董事长提起诉讼的材料中有决定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文件,公司当然构成适格的诉讼主体。

  • 公司分支机构员工职务犯罪案件应由何地管辖
    日期:2013-06-17 点击:183次

    公司分支机构员工职务犯罪案件应由何地管辖 犯罪行为发生在办事处就相当于发生在公司,所以犯罪行为发生地就是公司所在地。这种理解似乎很有道理,却混淆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行为侵害对象所在地的概念。该案中,应某在办事处挪用的是公司的资金,从法律意义上说,因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办事处而是公司。

  • 公司能否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日期:2013-06-17 点击:1785次

    公司能否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当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必然从设定担保的公司财产中变价受偿。由于提供担保的行为大多是无偿行为,对公司来说难有法律上利益可言,而公司财产为股东出资及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所拥有债权之集合,如果对公司董事、经理提供担保的行为不作任何限制,必将导致因其滥设担保而使公司资产流失,最终损害的是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利益最大化应该是公司治理追求的基本目标
    日期:2013-06-17 点击:90次

    公司利益最大化应该是公司治理追求的基本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所引起的后果就是忽视了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即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利益,导致公司利益向股东移动,而引致利害关系人之间利益的失衡。这里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最宽泛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股东、员工、供应商和客户在内的连锁供应系统、政府和社区及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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