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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资格诉讼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
    日期:2013-04-24 点击:125次

    股东资格诉讼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公司正在设立阶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予以确认:发起人股东发现自己的股东身份未被主要发起人记载、承认的,可以主要发起人为被告,请求确认其发起股东的身份。主要基于各发起人之间协议约定存在争议,公司章程未能解决各项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 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为股东时的处理
    日期:2013-04-24 点击:197次

    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为股东时的处理常常发生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为股东,而将出资登记在其他股东名下,或者由其他人作为显名股东代行股东权利。对此,实际出资人应当对照《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具体要求,与公司或者代行股东权利的民事主体签订协议,或者明确自己股东的出资、股权地位,以免日后公司发展壮大之后自己的股权被无端剥夺。

  • 当分公司为被告时总公司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日期:2013-04-24 点击:1582次

    当分公司为被告时总公司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除小额诉讼案件之外,分公司应将公司章程以及对公司授权的额度、权限范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对是否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作出适当的选择。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只要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 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场外交易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
    日期:2013-04-24 点击:80次

    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场外交易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

  • 法院以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另行起诉时的处理
    日期:2013-04-24 点击:726次

    法院以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另行起诉时的处理公司股东在执行程序中被相关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另行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此类纠纷虽然是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但如果股东起诉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
    日期:2013-04-23 点击:158次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必须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股东代表诉讼是针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效情形所作出的制度设计,因此只有在穷尽了公司内部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后,公司利益仍然无法得到弥补时,股东才能够启动代表诉讼。

  • 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纠纷关系时如何看待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3-04-23 点击:123次

    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纠纷关系时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如隐名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因验资不实而导致出资不足,公司债权人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 当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发生纠纷时如何看待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3-04-23 点击:78次

    当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发生纠纷时如何看待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而且隐名股东实际上也一直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中,应认定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予以认可的,在法律关系中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

  • 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看待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3-04-23 点击:160次

    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看待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多数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典型的脱法行为,而且容易导致公司的信用危机,因此隐名股东现象不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鼓励。但实践中,隐名出资现象时常出现,如何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则是必须要正视的问题。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 审理公司类案件时审判管辖如何确定
    日期:2013-04-23 点击:120次

    审理公司类案件时审判管辖如何确定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地点是公司住所地,故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尤其是被告为公民的案件,可能出现股东离开原住所地,到外埠设立公司,造成公民住所地与公司住所地不一致,如果由公民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利于查明案情,也不方便当事人诉讼,故认为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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