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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收购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日期:2015-02-11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房产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1、整体收购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问:A公司整体收购B公司,B公司专家答:拥有一块土地,此次收购中B公司是否应交土地增值税?

答:收购公司涉及股权变更,但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不交土地增值税。

2、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预收帐款在按照预计利润率预征所得税时到底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预征与预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税务机关来说是预征,相对于纳税人来说则为预缴。预收帐款在按照预计利润率预征所得税时应当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亏损(所得额)。理由如下:

(1)预缴税款法律依据。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B、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帐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2)缴税款方法。根据以上两项规定可以得到结论:外商投资企业预缴的税款包括当期预收帐款增加额按预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

(3)弥补亏损的法律。国税发[2000]15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4)在弥补亏损的前提下预缴税款办法。按预缴所得税额(含与预收款相关的所得税额)弥补亏损后的金额预缴。应当注意,税法明确允许先弥补再预缴只是为了简化手续,即尽量减少日后退税的麻烦。

(5)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各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原预缴所得税额+(季末预收帐款-季初预收帐款)×预计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其中:原预缴所得税额=(会计利润-弥补亏损)×所得税税率

(6)年终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期末预收帐款-期初预收帐款)×预计利润率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被退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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