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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日期:2015-02-11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房产律师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房地产公司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凭什么标准收取的,是否有具体文件?

答:根据建住房[1998]第213号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比例还应参见当地规定。相关文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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