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差额纳税问题
问:按财税[2003]16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房产是否可以减去其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地产是否可以减去其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根据16号文件精神,应当理解为为不动产销售可以扣除购买不动产原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扣除土地使用权购置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6号文件措辞有些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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