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费是否可以递减营业额?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在交房时,因设计变更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补偿费,是否可以抵减营业额?公司为了照顾关系,暗中给予了18户 购房者18万元的折扣,并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请问折价售楼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以扣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因此折价售楼可以抵减营业额,但开具销售发票时,必须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抵减的数额,或直接开具抵减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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