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收租金收入如何申报营业税?
问:近期,我公司将开发的写字楼项目中未销售的部分改为对外出租,对租期5年以上者实行优惠价格,对享受优惠者预收两年租金,这部分预收租金收入如何申报营业税?
答:对于预收款的纳税申报时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给予了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另,《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因此,对于你公司预收的租金,可以分清预收房租所属期间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在以后期间随着租赁劳务的陆续提供,按月结转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2、自用或闲置商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缴纳?
问:我公司开发的商铺项目未销售出去房屋,其中部分自用,还有部分闲置,这些商铺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公司闲置的商铺房不须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的商铺则需要在使用之次月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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