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虽无血缘情 父上诉争抚养权
作者:曾巧艺
张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双方婚后一直想要个孩子,但因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便通过试管孕育的方式生育了一个女儿。后双方感情破裂,王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离婚请求,并判决女儿由王女士抚养。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下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女士起诉称,其与张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育有一女贝贝,婚后长期与张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王女士认为,由于张先生的父母常因生活琐事责难自己,致使其与张先生之间矛盾渐深,双方于2008年3月起分居至今。由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离婚,并请求女儿贝贝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贝贝成年之日止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以及双方分居期间贝贝与其一起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06000元。另外,就三套房产、一个车位以及家用电器等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中张先生不同意离婚,张先生认为离婚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离婚则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因为王女士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另外张先生主张,王女士请求的房产、车位购置款都是其父母支付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另外王女士开走的一辆汽车和账户内存款、股票账户内的钱款属于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02年2月6日结婚,于2004年5月13日育有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影响了双方感情,并于2008年3月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女儿贝贝与张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矛盾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与贝贝虽为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但二人没有血缘关系。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且经过调查王女士有稳定的收入具有抚养贝贝的经济条件,因此法院判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同时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贝贝18周岁为止。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下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就女儿的意愿询问了双方的意见。张先生提出,女儿自小跟张先生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女儿今年11岁,有7年左右的时间是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因此更应该将女儿判给自己抚养。张先生还提出,王女士一审中提出的收入证明不真实,其在北京并无稳定的经济收入,不适宜抚养女儿。而王女士则陈述,女儿贝贝曾跟其表示不想跟父亲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王女士与贝贝一起生活的这几年来,张先生从未打电话问过女儿。对于王女士的收入,其提出,自己多年来一直在外企工作,工资收入证明也是真实的,不同意张先生的上诉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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