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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方法

日期:2012-07-17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可以协商的方式分割共同股权。这有利于减少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纠纷。当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股权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股权的特性,按照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原则依法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股权,无论协议分割还是判决分割,除符合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外,还必须考虑夫妻共同股权的类型、特性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或规定。夫妻共同股权体现为共有的股份或股票,故我们在讨论其分割方法时,应当就具体的分割客体来分门别类地进行探讨。

(一)股份的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股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夫妻共有的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其分割因企业的特殊要求而有所不同。

1.合伙共同股份的分割

合伙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中的股份较多地体现股权的人身权属性。对于夫妻一方是合伙人的,依199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据此,合伙股份宜判归作为合伙人的夫或妻所有,对另一方给予合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当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如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由夫妻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归非合伙人一方所有或双方折半共享。如将全部股份归非合伙人一方所有,合伙人一方应当得到相当于该合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人的,如合伙的财产夫妻份额相等且夫妻双方都愿意继续充当合伙人,为稳定合伙关系起见,法院宜判决各自的股份仍归各自所有;如双方股份不等且双方均愿意充当合伙人进行生产经营,则宜将双方股份的差额部分进行分割;如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充当合伙人而转让股份时,另一方作为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一方转让股份时,另一方拥有的股份应当同时估价,然后将转让股份的价金与股份估价的价金相比较,分割价金的差额部分。

2.股份合作制企业共同股份的分割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人合为主的企业,其股份也主要是内部职工持有。此外还有一部分自然人积累优先股。自然人积累优先股为企业法人以外的自然人所持有,这部分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可参照股票的分割方法进行。由于“职工个人股份与直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即劳动者的身份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就排斥了非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夫妻一方拥有该股份的可能,但须给予非职工配偶一方相当于股份价值一半的补偿。若夫妻双方均是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则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夫妻双方所持股份相等时,可以协商不改变持有现状;股份有差额时,可以协商分割差额部分或将差额部分转让后分割价金,但是转让必须在企业内部进行。

3.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股份的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资两合公司,其股权的转让须受同意权、购买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如果夫妻双方均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双方可以根据各自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协议维持现状或分割差额。如果只有一方是公司股东,可协商或判决股份归属股东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股份价值一半的补偿;协议或判决股份归非股东一方所有或双方折半共享的,则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非股东配偶一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均不愿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时,可将夫妻共同股权转让后分割价金。

(二)股票的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股权表现形式之二是股票。就自由流通股而言,夫妻双方可协议将股票归一方所有而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或者双方折半共享或者双方都不想持股时分割抛售后的价金。就限制流通股而言,要具体分析各种限制情形,分门别类地予以分割。第一,法定期限内股的分割。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5条第3款,《证券法》第39条第2款、第41条、第42条,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40条,以及1998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第3条等的规定,法定期限内股在法定期限内禁止转让。故夫妻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分割这种股票时,只能采取维持原状的分割方法,对没有持股或持股少于另一方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不清洁股的分割。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不清洁股票因设定质权而禁止转让。此部分股票也只能维持原状,并给予没有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折价补偿。第三,特殊主体股的分割。特殊主体股因主体特殊而禁止转让,对于该部分股票也只能有原持股人持股,并给予未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某些依法不能持股的主体,如依《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而不能拥有股票的夫妻一方,只能由持股方给予相应的价金补偿。第四,记名股的分割。依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记名股依夫妻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另一方所有的,应当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夫妻折半共享的,分割出去股份的夫妻一方也应进行股份变更登记。第五,内部职工股的分割。内部职工股因与内部职工人身联系密切,只能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其具体分割可参照前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割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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