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中的部分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部分重复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就已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予分摊的责任金额,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追偿。
标签:保险⊙财产保险⊙重复保险
案情简介:2011年,赵某为其货车先后在人保公司和平安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间,该车肇事致他人人身损害。2012年,受害人起诉赵某及人保公司,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受害人25万余元。人保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向平安公司追偿。
法院认为:《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既然承保了相同利益上的相同风险的重复保险人都收取了保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全体重复保险人均应承担相应风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中保险人赔付的承保损失,均应由全体参加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合理分摊。当部分重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应赋予支付赔偿金额超过其应予分摊的责任金额的重复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本案中,案涉货车投保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且未同时起诉其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从而造成人保公司支付赔偿金额超过其应予分摊的责任金额情况下,人保公司有权向平安保险公司追偿。
实务要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中保险人赔付的承保损失,均应由全体参加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合理分摊。当部分重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应赋予支付赔偿金额超过其应予分摊的责任金额的重复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案例索引:见《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追偿权应否保护》(汤克宏、杨志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院),载《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研讨》(201402/48:181)。
解读: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情形,因其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所获利益超过实际损失,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相悖,故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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