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应按出资比例而非按工龄分配
——《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股东主张按工龄或按人头分配的,不应支持。
标签: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出资比例
案情简介:2001年,集体企业煤矿改制成为实业公司。2005年,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2006年,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以100万元价格整体转让。对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占公司66%股份的王某等4人起诉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其他23名股东主张应按工龄或平均分配剩余财产。
法院认为:①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已步入正规化运行轨道,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该规定系硬性规定,不允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不同约定。同时按出资比例分配亦符合实业公司章程规定,故判决实业公司剩余财产在扣除诉讼费用、欠职工工资、养老、医疗、失业金等后,余额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实务要点:《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股东主张按工龄分配或按人头分配的,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山东淄博博山区法院(2006)博民初字第977号“王某与曲某等公司财产分配纠纷案”,见《王乃本等诉曲庆翠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案》(国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商事: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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