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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单位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非就是人格混同

日期:2016-02-1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300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个单位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非就是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应充分考察两公司之间的财产、财务、管理、经营状况,尤其是财产独立性。

标签:保证|担保主体|出资责任|关联公司|公司人格否认

案情简介:1992年,市政府成立旅游区管委会,同时成立的实业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由市、区财政局核拨,该款实际来源于管委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府文件明确管委会与实业公司“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实业公司为装潢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管委会是否应与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管委会是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机关法人,而实业公司则是由市、区两级财政局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企业法人,故二者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性质上不存在混同。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管委会行使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等职能系政府管理职能,其与实业公司受让转让业务并不能混同。虽然实业公司营业执照中所载经营范围与市政府文件的经营范围有所不同,但仍可看出,实业公司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并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权限,而管委会只能侧重于行政管理,实业公司职能则在于经营盈利,二者在职能上亦不可能存在混同。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其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行政编制,人员经费亦由市政府统一核发,而实业公司作为企业,其资金来源于股东投资,二者资金来源不同。市政府文件虽有实业公司与管委会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表述,但亦明确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此可见,实业公司仍系独立法人,其与管委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表述应是从机构、人员的设置力求精干、高效角度而言,仅以此即认定二者人员混同显然依据不足。②本案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人员混同情况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亦为常见现象,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该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独立的财产。况且,即使在设立之初存在人员混同的管理问题,在发展过程中亦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仅人员混同不能成为认定主体混同的依据。即使实业公司注册资金由管委会实际出资,亦仅存在出资人即股东的认定问题,并不存在资产混同问题。且实业公司在成立后的发展过程中是否资产混同、资金走向是否不分彼此、是否同一账户账册,并无事实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实业公司资产是由管委会掌控,故认定二者人员混同、资产混同的依据不足。管委会不应对实业公司为装潢公司向投资公司欠款的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应充分考察两公司之间的财产、财务、管理、经营状况,其中尤其是财产的独立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监字第598号“某管委会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纠纷案”,见《对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与处理——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中商企业集团公司、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总公司、无锡市锡佛建筑装潢装饰总公司借款纠纷案》(梁爽,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301/3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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