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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披露哪些信息

日期:2016-0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公司该披露哪些信息?

三年前,市民王女士为自己儿子购买了一份名为“人身两全保险”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前不久,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

买保险目的是为得分红

2012年11月,王女士向平安人寿公司投保平安金裕人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约定,平安人寿公司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首期交保险费5万余元,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保单中写明:“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2012年11月,王女士分两次支付保险费10万余元。之后两年,王女士陆续共从平安人寿处领取生存金2万元、红利1500余元。平安人寿公司每年向王女士发送的《分红通知书》中,写明了分红保险保费的收入、可分配盈余的金额、累积红利适用的利率等内容。

后来,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分红,而平安人寿公司却不将红利来源、相关经营项目的财务报表向自己告知,红利分配方案也不合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10万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给付生存保险金和红利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且在《红利通知书》中对红利信息进行了简要说明,可以认为其信息披露义务已经完成。因此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已尽披露义务

王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分红人身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人身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红利分配的不确定和红利分配的信息都属于保险公司应当信息披露的内容。对于红利存在不确定风险的披露,本案中的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等都有明确记载,并经王女士签字确认。

对于红利来源信息的披露,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红利来源于平安人寿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经营状况,投保时的《保险利益和分红测算图表》向王女士进行了利益演示,且在投保后,平安人寿公司以定期发送通知书的方式告知了王女士相关红利分配的信息。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法院据此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如今,以“理财投资有收益+人身风险有保障”为卖点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当前保险市场的新宠。承办此案的上海二中院民六庭王益平法官表示,这种新类型的保险产品一旦收益未能达到投保人的心理预期,极易引发类似上述案件的纠纷。

王益平认为,关于该类新型保险产品保险人是否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目前尚无法律层面的规定。该类保险产品,既有人身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理解。为应对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缔约地位失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上述保险产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信息披露的履行方式,王益平认为,从《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实务来看,主要包括: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交付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演示利益测算等;投保后,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电话回访、定期寄送收益信息材料等。保险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和《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近代保险法理论认为,在签约时保险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内容对投保人决定签订合同有重要意义的,投保人可撤销该保险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保险人违反持续性披露义务的,应当对投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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