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贷款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
郭某与朋友郝某合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约定郭某出资40万元,郝某出资20万元。但郭某只有货币20万元,于是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连同自己的20万元一起作为对公司的出资。郭某以贷款为出资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吗?
律师说法:
郭某的出资有效,不能认定为“虚假出资"。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限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只要股东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无论股东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贷款或是其他合法来源,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贷款资金并非虚假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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