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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够查阅及雇请相关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

日期:2017-11-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能够查阅及雇请相关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

苏某诉佛山市三水意迪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

佛山市它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要旨]

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的资料应当包括会计账簿中的会计原始凭证,并应当允许其雇请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协助查阅。

[案情]

苏某诉佛山市三水意迪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公司登记注册成立,股东为张某甲和张某乙(二人为兄妹关系)。2011年5月15日,原告与张某甲、张某乙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货币形式出资人股被告公司,原告拥有被告公司15%的股权,并约定“先缴现金15万元,其余未缴足出资额在公司年终分红中扣减,直至缴足出资额"等,还对原告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作出了约定,约定原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外贸销售经理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缴交了150000元。2012年8月7日,原告以公司分红向公司补缴出资100500元。原告曾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申请查阅相关账目,遭拒绝。

原告苏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完整提供自原告人股被告公司至今的公司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供原告或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被告佛山市三水意迪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辩称:(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原告并没有足额出资,尚未拥有公司股东的身份;(2)按照《公司法》0第34条的规定,原告只是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目,并没有权利复制或者委托他人查阅或复制会计账目。

[结论]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佛山市三水意迪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公司20H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6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苏某查阅、复制;并提供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给原告苏某或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三水意迪达五金制品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苏某作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拥有公司15%的股权。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有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查阅、复制被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起始时间为原告人股之日即2011年5月15日。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会计法》第20条进行了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账簿的范围,《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15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查阅上述账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的问题,正如前所述,股东知情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股东获得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信息,由于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专业性,会给股东了解信息带来障碍,故委托会计师进行查阅,并无不妥。

[法官分析]

《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权利体系,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股东行使知情权,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公司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依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原始凭证制作的,如果只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查阅原始凭证,股东无法将会计账簿与最真实的原始凭证相对比,很难获得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各项信息,则股东难以实现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所以我们认为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其次就是股东能不能委托专业人员协同查阅账簿;一同理油于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专业性;会给股东了解信息带来障碍,故委托会计师进行查阅,并无不妥。

(编写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赤戈审稿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肖启明)

[法律法规链接]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34条

《会计法》第14条、第15条、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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