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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经典作品版权保护以《沙家浜》系列纠纷案为例

日期:2017-12-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典型案例]红色经典作品版权保护以《沙家浜》系列纠纷案为例

我国的红色经典作品即革命题材的文艺作品,在近年来红色经典的再版、演出、重拍、改编过程中,版权问题时有发生。理清红色经典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历史意义。

2005年上半年电视连续剧《沙家浜》投拍后电视剧制片人与沪剧《芦荡火种》著作权人的纠纷,引起关注。从《著作权法》实施以来,与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以下分别简称“《芦》剧”和“《沙》剧”)相关的纠纷至少有三件。我们将以这些纠纷案为线索,分析红色经典作品的创作素材、原作、改编作品、再改编作品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对其著作权归属进行界定,进而对红色经典作品的版权问题得出结论。

(一)抗日史实与相关作品创作史实

1939年秋,新四军第六团离开苏州常熟地区后,留下数十名伤病员在日伪匪顽相互勾结、经常“扫荡”的险恶环境中,在中共地方党组织和群众的支持下,不畏艰苦,重建武装,坚持抗日。

战地记者崔左夫1948年曾参与采访淮海战役。1957年他到苏南搜集史料,包括当年新四军伤病员的事迹,写成了描写36位伤病员康复和战斗过程的纪实文学《血染着的姓名一一36个伤病员斗争纪实》。

当年新四军伤病员之一的刘飞将军于1957年撰写长篇回忆录《火种》,描写了当年36个新四军伤病员的英雄形象。1961年刘飞将《火种》中的有关章节取为《阳氵登湖畔》发表。

上海市人民沪剧团(今上海沪剧院前身)创作人员于1958年至1960年初在深入体验生活广泛收集新四军伤病员事迹的基础上创作沪剧,由编剧文牧执笔,作品最初名为《碧水红旗》,1960年易为《芦苇火种》。自1960年首次公演至 1963年末,《芦》剧经过了三次大的修改。1964年10月,《芦》剧剧本由上海文化出版社公开发行,署名为“上海沪剧团集体创作、文牧执笔”。

为使故事更加紧凑,有利于舞台演出,在《芦》剧里,新四军伤病员改为18 个。编剧文牧在《芦》剧创作札记中谈到:时任上海沪剧团的团长陈荣兰认为戏里男角色太多,建议把茶馆老板改为老板娘。谁知把老板改成老板娘,牵一发而动全身,真不简单。老板娘的名字本来取名“阿兴嫂”,后来觉得“嫂”这个音是朝下缩的,当中一个字就必须着重、有力。“兴”字显得平,改成“庆”字便显得重甸、有力,叫起来也响。可见阿庆嫂完全是个虚构的形象。另外,郭建光也是文艺作品中的艺术形象,是整个英雄群体的代表。

值得指出的是,沙家浜并非当年抗日时期的真实地,而是《芦》剧创作的虚拟地名。直到1992年3月,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将常熟县芦荡乡改为沙家浜镇,沙家浜才成为一个实际的地名。

可见,崔左夫的纪实文学《血染着的名》和刘飞的回忆录《阳澄湖畔》是各自独立的在先作品。《芦》剧则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新创作作品,其中的地名(沙家浜)、主要人物(郭建光、阿庆嫂、胡传魁、刁德一、沙奶奶等)和主要情节都是再创作的结果。《芦》剧与在先的两个作品的关系是新作品与创作素材的关系,并非改编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芦》剧的著作权独立存在。

在20世纪60年代特定时代背景下,优秀剧目在不同剧种之间的“移植”受到鼓励。当时仅在上海就有不同剧种的9个剧团对《芦》剧进行移植演出。

1964年,北京京剧团(今北京京剧院前身)将《芦》剧改编为同名京剧。 1965年改名为《沙家浜》。创作组由汪曾祺等4人组成。汪作为主要执笔者,对《芦》剧到《沙》剧的剧本改编进行了认真地定位。他吸收传统京剧的长处,并作了大胆的创新与改革。他深厚的文学功底在《沙》剧的唱词创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令人耳目一新,大大提高了剧本的文学性。例如,阿庆嫂唱的那段“垒起七星灶,铜壶煮三江,摆开八仙桌,招待十六方”就不知迷倒了多少京剧票友。

毛泽东也很关心《芦》剧的改编,他看了京剧《芦荡火种》后提出了几点重要意见:一是要求鲜明地突出新四军战士的英雄形象,要加强表现军民关系的戏份。二是原《芦》剧结尾是新四军利用胡传魁结婚,化装成吹鼓手、轿夫,搞出其不意的袭击。改编为京剧后初期也是同样处理。毛泽东认为这样处理结尾成了闹剧,应该改为新四军正面打进去。三是将剧名定为《沙家浜》。毛泽东幽默地说:“芦荡里都是水,革命火种怎么能燎原呢?再说,那时抗日革命形式已经不是火种是火熄了嘛!”

由此可见,《芦》剧和《沙》剧之间是原作品与改编作品的关系。

“移植”不同剧种的戏剧并进行演出,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在没有建立著作权制度情况下的特有做法。从今天的著作权制度看,“移植”应属于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的控制范围。

1965年3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沙》剧剧本,署名为“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沪剧原作者文牧、北京京剧团集体改编、执笔汪曾祺、杨毓珉”。

后来,《沙》剧成为“样板戏”之一。在沙家浜的故事传遍全中国的过程中,如果说《芦》剧是“始作俑者”,则《沙》剧无疑是集大成者。

(二)《芦》剧和《沙》剧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芦》剧和《沙》剧剧本著作权归属的定位模式有

第一种,定位为法人作品,即在法人的主持下、按照法人的意志进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法人所有。这种模式,只考虑了法人在剧本创作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承担的责任和应有的利益,但却抹煞了个人在剧本创作中应有的作用和应得的利益。

第二种,定位为特殊的职务作品,即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种模式,既考虑了在当年特定历史环境下单位组织进行剧本创作实际发挥的作用、单位必须承担剧本政治责任的历史事实和单位应有的利益,也兼顾到个人在剧本创作中的实际作用和个人应得的利益。

第三种,定位为一般的职务作品。此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这种模式,过于偏向个人利益,抹煞了单位在剧本创作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承担的责任和应有的利益。

鉴于我国当年的特定历史时代背景,应当按第二种模式将《芦》剧和《沙》剧定位为特殊的职务作品。

事实上,当年《芦》剧和《沙》剧剧本公开发表时的署名方式正是对应了第二种模式。这也说明,选择第二种模式既符合当年当事人的认知,也符合今天的著作权法理。因此,《芦》剧剧本署权之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上海沪剧团,文牧享有作为执笔者的署名权;《沙》剧剧本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北京京剧团,汪曾祺等人享有作为执笔者的署名权。当然,《沙》剧剧本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芦》剧剧本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汪曾祺文集》中的《沙家浜》剧本署名纠纷

1993年汪曾祺将《沙》剧剧本收入由陆建华主编、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汪曾祺文集》(戏曲剧本卷),署名为“汪曾祺、薛恩厚、肖甲、杨毓珉集体创作,由汪曾祺主要执笔写成”。不久,上海沪剧院和文牧遗孀向法院起诉,状告汪曾祺等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恢复《沙》剧剧本原作及其作者的署名。

此案审理过程中,汪曾祺先生去世。此后汪的继承人就汪的侵权行为向原告道歉。原告遂撤销对汪的起诉。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其余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和陆建华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向原告表示歉意;如《汪曾祺文集》以后再版,被告方将在《沙家浜》剧本上按 1965年3月18日《人民日报》刊载的署名;被告方賠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3500元。

其实,本案中《沙》剧剧本的署不仅侵犯了上海沪剧院和文牧的著作权,同时也侵犯了北京京剧院享有的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北京京剧院同样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四)小说《沙家浜》引发的纠纷

2003年,杭州大型文艺刊物《江南》在第1期发表了薛荣的中篇小说《沙家浜》。故事的历史背景和主要人物与《沙》剧相同,但是却作了令人惊讶的处理:阿庆嫂成了潘金莲式的人物,与“忠义救国军”司令胡传魁和新四军指导员郭建光都有情人关系;郭建光还成了一个无计无谋的胆小鬼。

小说作者声称,他对《沙》剧的感受是一个女人与三个男人的关系。而且,他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女人与男人只有革命的关系而没有性的关系是不正常的。他坚持“在小说创作上我是有这个自由的”,因此就写了。《江南》总编则声称,该小说是从人性化的角度,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创作;是对《沙》剧中英雄人物的“高大全”倾向的否定。

但是,国内一些媒体、文艺工作者、新四军老战士以及读者群众都认为小说《沙家浜》令人不可接受。《浙江日报》载文对该小说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它严重践踏了人民的情感,污蔑了人们心目中的英雄形象,有严重政治错误。常熟市沙家浜镇和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分别向《江南》杂志社提交了抗议书。文牧的家属表示保留法律追诉权。有学者认为,“它违反了当代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此后,《江南》杂志社刊登书面道歉信,向“所有读者、新四军老干部和 '沙家浜'的父老乡亲表示由衷的歉意”。

实际上,小说《沙家浜》是《芦》剧和《沙》剧两者的改编作品。小说作者薛荣和《江南》杂志社发表改编作品,应当事先经过两个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从著作权角度看,小说《沙家浜》侵犯了《芦》剧和《沙》剧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

(五)电视剧《沙家浜》引发的纠纷

2005年3月电视连续剧《沙家浜》投入拍摄。该电视剧由中国新四军研究会、沈阳电视台、江苏电视台投资。据报道,电视剧《沙家浜》准备拍摄近30 集。电视剧新增了10多名配角,其中对刁德一就增加了胖子管家、乡绅老爸等多个家族人员,故事方面则在忠实京剧《沙家浜》的基础上更加丰满。

显然,电视剧《沙家浜》也是《芦》剧和《沙》剧两个作品的改编作品这一改编涉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改编权。

在这一纠纷中,《芦》剧和《沙》剧两个剧本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出面主张权利。电视剧《沙家浜》的制片人如果仅仅获得一部分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没有获得所有著作权人的许可,仍然构成侵权。

(六)结论

就红色经典作品京剧《沙家浜》而言,历史的轨迹可以这样描述:

(1)在史实基础上,崔左夫创作了纪实文学《血染着的姓名》,刘飞撰写了回忆录《阳澄湖畔》。两个作品各自享有著作权,并成为上海沪剧团进一步创作的素材的一部分。

(2)由于其中人物、情节、地名等要素的再创作,沪剧《芦荡火种》相对其创作素材而言已成为新作品。文牧和上海沪剧团分享其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不受先前两个作品著作权的约束。

(3)在没有著作权制度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北京京剧团将沪剧《芦荡火种》改编为京剧《沙家浜》。汪曾祺等人和北京京剧团分享其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受沪剧《芦荡火种》著作权的约束。

在《汪曾祺文集》中京剧《沙家浜》剧本署名纠纷中,署名者既忽视了原作品沪剧《芦荡火种》的著作权,也忽视了北京京剧团享有的京剧《沙家浜》剧本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

小说《沙家浜》是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的改编作品。只要两个作品的著作权人用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就可以控制任何未经许可的改编乃至歪曲和篡改,就可以保证改编作品忠实于原作品、尊重公众业已形成的认知定位和心理期待、高扬原作品的爱国主义精神和英雄主义精神。

电视剧《沙家浜》同样是基于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的改编作品。由于电视剧的内容即改编本身尚未成为争议焦点,因此,主要涉及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摄制权的行为。

因此,就一般红色经典作品而言,首先应当区分什么是它的创作素材、什么是它的原作品、什么是它的改编作品、什么是它的再改编作品,然后对每个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适当的判定(除了纯粹由个人创作的作品可认定为一般的职务作品之外,一般可认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最后依据著作权法原理对具体的版权纠纷进行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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