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明储户有错,银行应对被盗刷的资金负责
——无证据证明储户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情况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对被盗刷资金承担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盗刷银行卡
案情简介:2014年,高某银行卡在1小时内,被取款或消费共计36万余元。期间,高某报案并办理挂失业务。
法院认为:①高某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本案中,高某在发现其持有银行卡的资金非正常流失时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无证据证明高某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并报假案情况下,应认定系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资金。②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惟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向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银行应赔偿高某损失3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银行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向有关主体主张权利。
实务要点: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郑州中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698号“某银行与高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见《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责任承担——河南郑州中院判决高现波诉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闫明、钟晓奇),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303:0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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