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律师费应综合案件事实确定
——委托方单方解除法律服务风险代理合同的,法院可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等,综合确定律师费。
标签:合同解除|解除后果|委托合同|风险代理|单方解除
案情简介:2013年7月,开发公司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风险代理律师费收取比例。同年11月,因开发公司对律师代理行为不满意,单方解除委托,另行委托代理人完成诉讼。2015年6月,该案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随后,律所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律师费32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②关于相应报酬的确定,从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来看,双方约定的是风险代理,即律所最终收益情况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关联,虽因开发公司单方解除委托致使律所未能完成全部诉讼程序,但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法律和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故从律所预期律师费收益角度对其应获报酬进行认定,即将开发公司在整个诉讼中,包括先予执行、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金额之和作为开发公司通过诉讼获得的利益,依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律所预期收益,再综合考虑律所接受委托期间履行合同情况,开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情形,以及律所继续履行合同所必然付出的成本,将开发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确定为1万元。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律所律师费1万元。
实务要点:委托方单方解除法律服务风险代理合同的,法院可基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参照该案最终裁判结果确定律所应得报酬。
案例索引:重庆沙坪坝区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38号“某律所与某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后律师费的确定——重庆沙坪坝法院判决津台律所诉覃家岗建设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张振华),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303:06)。
作者:陈枝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