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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确认非亲子关系

日期:2018-0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98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确认非亲子关系

——离婚后原夫妻一方死亡,其继承人诉请确认非亲子关系,另一方认可但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标签:亲子鉴定|申请主体|继承人|非亲子关系

案情简介:2014年,张某与刘某离婚后,张某因事故死亡。2015年,张某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以刘某在离婚诉讼中自认张玉某非张某亲生子为由,以刘某及5岁的张玉某为被告,诉请确认非张某与张玉某非亲子关系。诉讼中,在张某尸体尚未火化具备鉴定条件情形下,刘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该司法解释虽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体为夫妻一方,但张某及其父母均已去世,本案原告作为张某兄弟姐妹,有权提起本案诉讼。②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刘某自认张玉某非张某亲生子的民事判决书加以证明,且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而被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又自认张玉某非张某亲生子,同时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法院不能通过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法院依法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判决张玉某与张某亲子关系不存在。

实务要点:离婚后原具有夫妻关系的一方死亡,其继承人有权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之诉。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认可亲子关系不存在但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案例索引: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4号“张某等诉刘某等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见《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确认非亲子关系——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判决张建水等诉张玉龙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吴可征、殷春昱),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317:0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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