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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决议瑕疵诉讼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律师解析

日期:2020-05-09 来源:公司律师网 作者: 阅读:248次 [字体: ] 背景色:        

1、什么是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是指公司决议存在内容或程序上的瑕疵时,利害关系人因对公司决议效力持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从法理上说,公司决议是指公司机关作出的决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不过,对于可以提起瑕疵诉讼的公司决议的范围各国或地区规定有所不同,境外公司法多规定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可提起诉讼,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则较广,既包括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包括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至于监事会决议,各国或地区公司法一般未将其列为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对象,因为就监事会的地位和性质而言,其主要功能为监督公司管理机构和公司高管人员,并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一般不会发生监事会决议具有瑕疵从而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的形成和表达必须借助一定的机关实现,其具体的形成和表达方式即为通过公司决议。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公司决议是团体行为,无须全体参与方的意思完全一致,仅需多数参与方的意思一致即可,即公司奉行多数决原则。多数决原则的实行提高了公司运作效率,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然而其同时也存在侵害少数参与方正当利益的危险,因为每个公司的参与方都是自利的经济人,总是为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行使表决权。任何权利都存在一定边界,如果公司多数股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少数股东的正当利益,应赋予少数股东以救济权,允许其对体现公司多数股东意志的公司决议提出异议。此外,公司董事会虽然只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机关,有可能为了满足董事个人利益而侵害公司股东利益。虽然股东大会可以借助董事任免机制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一定的防范和监督,但公司法并未赋予公司股东大会撤销或变更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权力,因此已经通过的董事会决议不仅可能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甚至可能侵害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赋予公司股东对存在瑕疵的董事会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保护股东的正当利益和完善公司治理。

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1 1 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条规定虽然赋予公司股东对违法的公司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规定较为粗疏,未能明确异议股东的具体救济途径,并且该条未涵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股东就存在法律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受案和裁判态度不一,有的不予立案,有的予以驳回,有的则依法确认此类决议无效或撤销此类决议。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权益,2005年《公司法》对该条予以重大完善,在第2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2、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种类

各国或地区多根据公司决议瑕疵原因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种类。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根据公司决议是内容瑕疵还是程序瑕疵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分为两类:股东会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的无效。《德国股份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以撤销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股东大会决议不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内容违法,都可构成撤销的原因;而无效决议,则采取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无效的事由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和《德国公司法》不同,《日本公司法》虽然原来也采取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分法,但在1981年商法修改时,在第252条增列确认决议不存在(又称决议不成立)的诉讼,从而承认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独立类型。2005年修订的《日本公司法》仍然采取三分法,该法第830条规定:“就股东大会或种类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或种类创立大会的决议,可以以诉讼方式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所谓决议的不成立,是指不具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成立要件的决议。也就是说,公司决议成立过程所存在的瑕疵明显重大,以至于连决议本身的存在也无法认可时,即构成确认决议不存在的事由。此外,《日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事由与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很大差别。《日本公司法》规定,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的公司决议瑕疵事由为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令;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公司决议瑕疵事由包括:股东大会等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者不公正时;股东大会等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因就股东大会等决议存在特别利害关系者行使表决权,形成显著不当决议时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决议瑕疵的事由未予具体区分,并且未涵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学者建议完善我国的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提出的完善建议与《日本公司法》规定的上述事由基本相同: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分为三类一一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与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显失公平时,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并未获得通过或者存在其他的根本性瑕疵时,视为无决议。但2005年《公司法》最终采纳了二分法,将公司瑕疵决议分为无效与可撤销两种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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