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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决议瑕疵诉讼

提起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主体范围

日期:2020-05-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原告

对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原告范围各国或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仅得由公司股东提起,至于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则适用民法和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德国股份法》并未区分无效之诉与可撤销之诉,统一规定为公司股东、董事会或董事、监察人均可成为原告。《日本公司法》对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规定了不同的原告范围,撤销之诉的撤销权人为股东、董事、监事或清算人。

我国《公司法》第22条对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未加规定,而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仅限于公司股东。

笔者认为,将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范围仅限于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于法无据,因为《公司法》并未作此种限制性规定,更重要的是公司无效决议的潜在受害人绝不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公司外部人比如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同样可能受到不法侵害。因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范围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确定,只要与公司决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此外,监事会是否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也值得探讨。有的学者认为: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之诉,监事会当然有权提起诉。”笔者不全然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来看,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董事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但我国《公司法》第54条和第55条并未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力,更重要的是,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内设机构起诉公司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理。因此,对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向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以及向法院起诉要求追求违法董事的民事责任,但无权直接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提起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对于内容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提起无效之诉不仅存在上述障碍,而且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监事会是否有权监督公司股东(大)会尚有疑问,因为我国公司法理论一直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形成机关。

综上,在我国现有公司法框架内,公司的监事会无权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 1款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当然,从实践的角度看,赋予公司监事会该项权力更有利于监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合法运转。尽管其不完全符合法律逻辑,但毕竟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功效,因此,在以后修订公司法过程中,确有必要赋予公司监事会该项权力。

无论是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抑或可撤销之诉,公司股东均为适格原告,但仍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公司股东的持股时间

公司决议通过时的股东在其后转让其股份的,不再具有原告资格,否则可能导致转让股份的原股东与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就是否起诉发生争议,况且股东转让股份后也失去了与公司决议的利害关系。但是,如果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并非出于自愿,而系基于公司的行为,比如公司强制取消或者收购股东的股份以及公司的分立、合并等,则该种股东仍然具有原告资格,此时股东提起瑕疵决议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也正是该项制度的立法价值所在。

2.未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利益,股东未参与股东大会并不否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经济利益,更何况很多时候股东在会后才能知晓公司决议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未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也具有原告资格。即使股东已经得到适当通知而未参与股东大会,仍然具有原告资格,股东不参与股东大会并不等于股东赞成股东大会决议。

3.对决议投赞成票的股东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则该股东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的行为本身表明其合法权益并未受该决议的不当侵害,因此其不得再行提起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如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于法律规定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制度的立法价值除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外,还存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并且该种决议的违法性不能因股东的同意而消灭,因此股东仍然具有原告资格。

(二)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被告

无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体现的均是公司的意思,而非参与方的个人意思,而且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法律后果归于公司承受,因此该种诉讼的被告应为公司。

(三)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并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被告和原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被告和原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仅因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公司决议的效力不仅关系提起诉讼的原告股东的法律利益,而且关系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利益,因此,原告股东提起诉讼时可以列其他股东为第二人,特别是公司决议与其他股东进行关联交易时;如果原告股东未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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