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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代理权的限制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从保险代理的性质来看,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亦是民事代理的一种,所以,关于保险代理的法律适用,当然适用民法有关代理的规定。但保险代理又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体现在:

其一,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如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如果是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则对保险人没有约束力。

其二,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即便保险人代理人没有转告保险人,也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悉该种事项与信息。只要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就不能以不了解保险标的或保险危险等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就是保险人的过错。

其三,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权力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四,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保险代理权的限制。保险代理权是保险代理人得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的资格。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不仅受到代理合同的限制,也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他组织和个人本身就无权经营保险业务,当然也不得委托代理人为其代办保险业务,因此保险代理人不得为无权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代理保险业务。

(2)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3)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很长,一般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如果允许保险代理人同时代理两家或两家以上寿险公司的业务,则保险代理人为了多得手续费,很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4)保险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如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挪用或侵占保险费;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

(5)保险代理人本身向保险公司投保,均视为保险公司的直接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6)保险代理人不得擅自转委托。即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再委托于他人。这是因为保险代理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且与保险人之间有很大的人身信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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