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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1,执业规则。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2.禁止的行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4)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5)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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