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公司诉讼律师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日期:2023-06-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公司决议瑕疵纠纷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实体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对于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且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发展历程

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司决议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起诉,且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决议并未作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决议的不同瑕疵进行了区分规定,并根据瑕疵程度将公司决议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类。相应地,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此类纠纷归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由中,明确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第249种案由规定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又细分为:第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第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撤销纠纷。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上述案由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第250中案由规定为公司决议纠纷,又细分为:第一,公司决议确认纠纷。第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二、法院对可撤销的公司决议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决定。现代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对公司决议原则上不进行司法干预,因为对于公司事务的判断,公司本身最有发言权,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商业判断。但当公司决议存在瑕疵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从该规定看,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包括: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因此,法院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范围原则上限于对上述三个可撤销原因的审查。

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诉讼主体

与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不一样,确认无效主体除股东外,可以延伸到债权人。《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原告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必须是公司股东才有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对于股东持股的时间,《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起诉时需具有股东身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自涉案决议形成之日至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身份。为什么要求原告必须在决议形成时是公司股东,因为股东以股权转让、继承等方式获得公司股权的,在成为股东时已经评估了公司的现状,包括公司在此之前形成的决议,其股东权从获得股权时开始行使,所以其无权请求撤销在成为股东之前的决议。

四、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具体情形

一是召集程序方面的瑕疵。常见的召集程序瑕疵包括召集人不合格、未按照规定期限发送通知、未采用规定的方式发送召集通知等。二是表决方式的瑕疵。常见的表决方式的瑕疵包括未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参与表决的主体不具备合格资格、表决权行使受到不当干扰等。三是决议内容不符合章程。《公司法》将违反章程列为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而非无效的原因。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对决议内容的审查是看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而不是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结果是决议无效,而不是可撤销。《公司法》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作为可撤销的原因,更有利于稳定公司法律关系,促进公司自治。

五、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除斥期间

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不同,为了保证公司作出的决议的稳定性,《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撤销权限制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强调的是,该期限不能变通为应从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算,否则违反了法条的原意,不利于保护公司稳定性。

六、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担保制度

为防止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就公司决议撤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只有在公司请求时,方可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而不能依职权主动提出。同时,也并非只要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就必然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但依立法本意,人民法院要求股东提供担保应当以股东存在恶意为前提。对此,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的请求时,应当就起诉股东具有恶意向人民法院进行举证,由人民法院对此依法审查,并最终作出是否要求起诉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

因公司决议瑕疵引起的纠纷,除了本文讨论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还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以及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我们将陆续为企业作出分析。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指引企业科学决策,规范发展。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